審理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冀0281刑初22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7-11-08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以遵檢公刑訴[2017]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甲、田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明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甲、田某及其辯護人馬軍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間,在遵化市國土資源局高標準基本農(nóng)田建設項目輸配電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田某、喬某甲為提高自己實際經(jīng)營的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標率,二人商議由喬某甲另找公司進行陪標,統(tǒng)一定價、制作標書,后被告人喬某甲、田某找來相關人員分別以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盛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唐山翰超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最終該項目由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7859685.96元中標。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在遵化市2015年度生態(tài)綜合治理項目輸變電工程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田某、喬某甲為提高自己實際經(jīng)營的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標率,二人商議由喬某甲另找公司進行陪標,統(tǒng)一定價、制作標書,后被告人喬某甲、田某找來相關人員分別以唐山市豐南區(qū)盛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河北坤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最終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1465345.5元中標。
經(jīng)鑒定,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10月11日《投標文件》內(nèi)蓋印的唐山市豐南區(qū)盛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印章、2015年7月12日《投標文件》內(nèi)蓋印的唐山翰超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系假章。上述印章系被告人喬某甲在遵化市恒信電腦服務部私自刻制。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喬某甲、田某違反招投標管理法規(guī),實施串通投標的行為,侵犯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及招標人的利益,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串通投標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喬某甲、田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田某的辯護人馬軍戍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田某雖構成犯罪,但情節(jié)極其輕微,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應當免予處罰。一、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符合自首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田某在本案中系從犯,在案件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情節(jié)輕微,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免予處罰,體現(xiàn)在:1、投標所需資料田某未參與制作。本案系喬某甲與田某共同犯罪,標書等投標資料是喬某甲聯(lián)系、制作,庭審中喬某甲亦陳述無異議,被告人田某沒有參加。2、田某同其他投標單位沒有任何往來。是喬某甲聯(lián)系其他投標單位,被告人田某未參與甚至并不知情。3、被告人田某未到過投標現(xiàn)場,未直接參與串標。4、田某僅是基于喬某甲的提議找到同事,但具體投標事宜均是喬某甲直接與投標人聯(lián)系、安排,田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從屬作用。三、被告人田某主動、如實交代所犯罪行,并當庭認罪,積極悔過,應從輕、減輕處罰。四、涉案的兩個工程均已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損害國家利益,未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故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從輕、減輕、甚至免予刑事處罰。五、被告人田某犯罪前表現(xiàn)良好,無犯罪前科,沒有違法行為,未受過刑事處罰。為證明其主張,辯護人提交了被告人田某所在的遵化市文化路街道海電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以證實被告人田某平時表現(xiàn)良好,無不良行為,無違法違紀行為。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間,在遵化市國土資源局高標準基本農(nóng)田建設項目輸配電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田某、喬某甲為提高自己實際經(jīng)營的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標率,二人商議由喬某甲另找公司進行陪標,統(tǒng)一定價、制作標書,后被告人喬某甲、田某找來相關人員分別以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盛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唐山翰超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最終該項目由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7859685.96元中標。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在遵化市2015年度生態(tài)綜合治理輸變電工程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田某、喬某甲為提高自己實際經(jīng)營的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標率,二人商議由喬某甲另找公司進行陪標,統(tǒng)一定價、制作標書,后被告人喬某甲、田某找來相關人員分別以唐山市豐南區(qū)盛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河北坤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最終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1465345.5元中標。
經(jīng)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15年7月12日《投標文件》內(nèi)蓋印的唐山翰超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和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10月11日《投標文件》內(nèi)蓋印的唐山市豐南區(qū)盛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印章均系假章。上述印章為被告人喬某甲在遵化市恒信電腦服務部私自刻制。
2016年6月28日10時許,被告人喬某甲到遵化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6年6月25日7時許遵化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在被告人田某住所將其抓獲,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喬某甲、田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喬某甲、田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劉某、孔某、喬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沙某、杜某、趙某、郭某、勾某、李某等人的證言,電腦主機,中國建設銀行電子回執(zhí),記賬憑證、工商銀行業(yè)務回單、工商銀行存根及明細清單,借記賬戶清單、業(yè)務回單、明細查詢,農(nóng)行手機短信清單,遵化市公安局案管中心受案意見通知書,唐山市宏大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報告書,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報告,建設監(jiān)理工作報告,中標公告、評標委員會名單、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說明,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甲、田某違反招、投標管理法規(guī),為謀取利益,采取借用多家有資質(zhì)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對公開招標的工程實施圍標,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招標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人喬某甲、田某的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甲偽造印章制作投標資料參與投標,其行為構成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其偽造印章的目的是串通投標,屬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關系,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以串通投標罪定罪處罰。被告人田某的辯護人馬軍戍辯稱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系從犯,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田某于2016年6月25日7時許被抓獲歸案,不屬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被告人田某為提高其與喬某甲共同經(jīng)營的遵化市祥瑞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標率,二人商議由喬某甲另找公司進行陪標,并由田某找到其同事參與投標,其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輔助作用,不屬從犯,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其所辯稱的兩個工程均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損害國家利益,未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喬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喬某甲、田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喬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本院,上繳國庫)。
被告人田某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曉梅
審判員王珊珊
人民陪審員杜國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成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