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汨羅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湘0681刑初28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8-11-19
審理經過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以汨檢公訴刑訴[2018]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8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文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1及其辯護人馬婷、劉滔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葉某1通過互聯(lián)網租用香港VPS服務器,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幫助他人創(chuàng)建非法網站并提供網站維護等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并從中獲取網站制作、維護費用等非法利益。其中,葉某1以上述方式幫助網名為“繁華落盡”(又名“謊言敷衍諾言”、“品味的女裝”)的網友創(chuàng)建了域名為www.vip13700.com的“澳門永利娛樂場”非法網站,并收取了網站制作費5700元。該網站在2018年5月9日至13日期間騙取了家住汨羅市川山坪鎮(zhèn)青江村新屋組的彭某等人的人民幣共計169700元。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葉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1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葉某1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銀行流水、截圖;證人彭某、謝某、黃某、周某的證言;被告人葉某1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技術支持服務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葉某1主動向本院退繳其違法所得5700元,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馬婷、劉滔提出:被告人葉某1的主觀惡性不深,是由于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才構成犯罪。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因果關系。經查,被告人葉某1供述自2017年7月至案發(fā),他先后搭建了13個賭博網站,以3000元至5000元一個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他人進行犯罪,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從網上購買他人身份的銀行卡進行交易。被害人彭某正因為登錄了被告人葉某1制作的www.vip13700.com的“澳門永利娛樂場”非法網站導致了財產損失。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仍搭建非法網站,并提供技術支持等服務,為逃避打擊利用他人銀行卡進行交易,其犯罪主觀惡性較大,且被害人彭某的損失與其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故對其辯護人提出意見均不予采納。
辯護人馬婷、劉滔還提出:被告人葉某1到案后,通過自己的QQ與真正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聊天,公安機關以此獲取對方的信息,并將詐騙人抓獲到案,應當認定葉某1有立功表現(xiàn)。經查,休庭后,本院找到公安辦案機關核實,公安出具書面情況說明,證明是根據被告人葉某1供述的QQ號碼,公安機關再通過各種偵查手段以及技術分析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獲。本院認為,公安機關并非根據被告人葉某1在與其他犯罪嫌疑人QQ聊天過程中,將對方鎖定并抓獲。被告人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QQ號碼,屬坦白,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故對其辯解亦不予采納。
辯護人馬婷、劉滔提出:被告人葉某1到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贓,無前科、系初犯,希望法庭判處拘役或者緩刑。經查屬實,但被告人葉某1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大,情節(jié)嚴重。故對其辯護人提出判處拘役或者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葉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葉某1的刑期從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以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葉某1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七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邱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