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有異議如何質證?
蘇義飛律師: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調查人員、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第1689號]某彪被訴制造毒品案-對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參與制造毒品的案件,如何審查認定證據:辨認人與其他證人的證言高度雷同。參與清查行動的四名證人當時均證實現(xiàn)場有三名可疑男子,不同目擊證人對三名可疑男子的具體描述不可能完全相同,但證人賴某灶、劉某生對三名可疑男子的具體描述(身高、相貌、穿著等)完全相同。結合賴某灶、劉某生二人的詢問筆錄出現(xiàn)錯別字相同的語句的情況,不能排除采用同一個筆錄模板進行記錄且辨認人未仔細核實筆錄內容真實性的情況,無法保證二人證言的真實性,亦無法保證辨認人所作辨認筆錄的真實性。以上兩種情形屬于《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第六項“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故對三名證人的辨認筆錄不予采信。
第一百零五條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調查人員、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辨認是否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
(二)辨認人有無在辨認前見到辨認對象或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
(三)辨認活動是否單獨進行;
(四)辨認對象或對象數(shù)量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有無給辨認人暗示或指認的情形;
(六)有無制作規(guī)范的辨認筆錄;
(七)需要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機關在規(guī)范設置、嚴格管理的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的,或者進行調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
依照前款規(guī)定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解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未按規(guī)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資料損毀、丟失的,相關證據不能作為處罰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