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物流公司訴寧德霞浦海事處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1-3-007-001
關鍵詞
行政訴訟/責任認定/駁回起訴/可訴性/受案范圍/水上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物流公司訴稱:2020年10月29日,其與洋浦某船務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委托其承運貨物。同日,洋浦某船務公司又與舟山某海運公司簽訂航次租船合同,委托其承運上述貨物。2020年11月3日,舟山某海運公司所有的“某90”輪載運涉案貨物航經(jīng)被告寧德霞浦海事處所轄海域時發(fā)生貨物落海事故。被告對該事故進行了調(diào)查處理,并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調(diào)查處理結論書》(以下簡稱《結論書》),認定該起事故屬單船責任事故,“某90”輪應負事故責任,船長徐某應負管理責任。涉案貨物落海事故產(chǎn)生的重大損失,將涉及原告對相關利益方的經(jīng)濟賠償,《結論書》中的事故原因認定直接關系到賠償責任主體及賠償數(shù)額。原告以《結論書》“事故原因”中有關“貨物綁扎不規(guī)范”的認定與事實不符為由,向?qū)幍潞J戮稚暾埿姓妥h。2021年5月31日,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該復議申請。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某90”輪載運貨物落海事故《結論書》。
被告寧德霞浦海事處辯稱:1.原告不是事故當事人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無權提起本案訴訟;2.被告主體不適格;3.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作為處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證據(jù),被告作出海事調(diào)查結論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的訴請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此,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廈門海事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1)閩72行初10號行政裁定:駁回原告安徽某物流公司的起訴。原告安徽某物流公司未提出上訴,裁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海事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就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diào)查后,作出的一種技術性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處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為了后續(xù)行政、民事處理或訴訟等進行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為后續(xù)案件的證據(jù)使用,其并未直接設立、變更、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后續(xù)的訴訟中,當事人依法可以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若有足以推翻責任認定結論的相反證據(jù),法院將依法不予采信該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該種訴訟處理模式并不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屬性上看,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無本質(zhì)差異。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已經(jīng)由全國人大法工委通過法工辦復字〔2005〕1號工作答復的方式,明確了其在行政法上的不可訴性。在應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問題上,按照“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的原則,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應做類似處理。若就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賦予法院司法程序?qū)彶榕c監(jiān)督權,雖有其積極意義,但也往往導致海事事故關聯(lián)的海事海商案件因有關行政訴訟而出現(xiàn)程序空轉,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拖延了對急需獲得損害賠償一方的權利保護,這既不符合程序正義追求的價值,也與訴訟經(jīng)濟目標相距甚遠。綜上,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予駁回原告的起訴。
裁判要旨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海事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就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diào)查后作出的一種技術性認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性質(zhì)上屬于后續(xù)行政、民事處理或訴訟的證據(jù)。后續(xù)訴訟中當事人依法可以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異議,若有足以推翻責任認定結論的相反證據(jù),法院將依法不予采信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并未直接設立、變更、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49條、第6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訂)第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1條
一審:廈門海事法院(2021)閩72行初10號行政裁定(2022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