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侵權認定標準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3-029-008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商標侵權/證明商標/地理標志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餐飲管理公司)訴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浦東新區(qū)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對此予以維持,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第一,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行為并未構成侵犯涉案注冊商標權。進口中文標簽貼附行為并非某餐飲管理公司實施,該中文標簽貼附行為發(fā)生在入境前,不應認定為某餐飲管理公司在中國境內實施的行為?!笆t龍井茶”“龍井茶”中文標簽貼附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第二,對某餐飲管理公司進行行政罰款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且金額過高不具備合理性。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應被行政處罰。即使認定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處以545,273.06元的行政罰款的處罰過重,沒有法律依據(jù)且不具有合理性。綜上,某餐飲管理公司請求判令:撤銷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浦知處字〔2020〕15201983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浦東新區(qū)政府浦府復決字(2020)第10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告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辯稱:其對某餐飲管理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法律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處罰決定的內容合法合理。涉案注冊商標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某餐飲管理公司未經許可在茶葉外包裝上貼附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簽起到了標識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作用,容易造成混淆,損害了涉案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某餐飲管理公司貼附“龍井茶”“盛璽龍井茶”中文標簽的行為構成商標使用行為,且無證據(jù)證明某餐飲管理公司的使用行為獲得了涉案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因某餐飲管理公司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應當在一般處罰幅度內給予行政處罰,即違法經營額1.5倍至3.5倍。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一般幅度內對某餐飲管理公司處以違法經營額2倍的罰款并沒收侵權商品的處罰決定合法、合理,充分考慮了“罰過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綜上,請求駁回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浦東新區(qū)政府辯稱:某餐飲管理公司對“龍井茶”的使用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對某餐飲管理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合法合理。浦東新區(qū)政府具有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法定職責,所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某農業(yè)技術推廣中心述稱:其系第561228X號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依法對該商標進行管理。某餐飲管理公司未經第三人許可,在茶葉包裝上貼附標有“盛璽龍井茶”及“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簽,侵害了第三人的商標專用權。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對某餐飲管理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浦東新區(qū)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合法合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農業(yè)技術推廣中心系第561228X號“”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核定類別為第30類“茶”商品。某餐飲管理公司銷售貼附有“龍井茶”和“盛璽龍井茶”標識的茶葉,上述茶葉是某餐飲管理公司從案外人新加坡某公司進口,并在進關過程中要求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將標有“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簽貼附在商品上。某餐飲管理公司銷售標有“盛璽龍井茶”字樣茶葉的金額為89,574.97元;銷售標有“龍井茶”字樣茶葉的金額為44,552.37元。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認定某餐飲管理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決定沒收標有“盛璽龍井茶”的茶葉247盒(規(guī)格:70克/盒)及標有“龍井茶”的茶葉1,175盒(規(guī)格:37.5克/盒),并處罰款545,273.06元。某餐飲管理公司不服,向浦東新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浦東新區(qū)政府認為,某餐飲管理公司提出的復議理由于法無據(jù),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滬0115行初399號行政判決:駁回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餐飲管理公司提出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滬73行終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本案被訴行為系由某餐飲管理公司實施。某餐飲管理公司確認被訴侵權行為系由其要求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實施,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行為系基于新加坡某公司的要求,即使某餐飲管理公司所言屬實,亦不影響其作為被訴侵權行為實施者的認定。二、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首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是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區(qū)域性經濟特區(qū),其仍屬于我國司法管轄的范圍,某餐飲管理公司稱在該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為不適用我國商標法缺乏法律依據(jù)。其次,某餐飲管理公司就“龍井茶”構成通用名稱的辯稱理由明顯不足?!褒埦琛弊鳛榈乩順酥咀C明商標,其具有標識商品原產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產地的自然條件、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本案中,某餐飲管理公司并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商品來源于涉案證明商標要求的種植地域范圍,其在商品中文標簽上標注“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三、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合法、合理。某餐飲管理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行政機關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相應的侵權產品并進行罰款于法有據(jù)。某餐飲管理公司并非僅實施了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其還存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且某餐飲管理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較多,金額較大,行政機關根據(jù)其違法經營數(shù)額,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所作出的罰款金額合理。
裁判要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原產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產地的自然條件、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不能證明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要求的地域范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條、第16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9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5行初399號行政判決(2021年9月16日)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2)滬73行終1號行政判決(2022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