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婚紗攝影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許某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認定及適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3-029-006
關鍵詞
行政/商標無效宣告/地名條款/其他含義/第二含義
基本案情
某婚紗攝影公司訴稱:1.“米蘭”并非唯一指向意大利城市“米蘭”,其在我國亦被指代為花卉的名稱,若一個詞語本身含有強于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指向,基于其顯著性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時,未違反地名禁注條款;2.訴爭商標于2012年獲準注冊,是米蘭婚紗攝影公司1999年注冊的“米蘭”商標的延續(xù)和核心商標,并經某婚紗攝影公司多年在婚紗攝影服務上的使用已經與該公司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尤其是2011年“米蘭”商標被認定為江西省著名商標,已經形成區(qū)別于地名的第二含義;3.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從立法本意上是為了避免因商標的地名因素導致其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性或具有欺騙性,但本案并不屬于上述情形。故上訴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訴爭商標“米蘭”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同意原審判決。
第三人許某述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經審理查明:“米蘭”除系意大利城市名稱外,亦是一種灌木或小喬木的花卉植物名稱。
1999年2月14日,第124787X號“米蘭”商標。經審查,核準注冊在第42類攝影、錄像帶錄制服務上。2019年8月13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由某某湖旅游公司轉讓至某婚紗攝影公司名下,目前該商標仍為有效狀態(tài)。此后,某某湖旅游公司在第41類攝影、錄像帶錄制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米蘭新娘”“皇室米蘭”“米蘭尊榮”等商標,現均轉讓至某婚紗攝影公司名下。
某某湖旅游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為歐陽某江;某婚紗攝影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為歐陽某風。根據百度百科記載,“某婚紗攝影集團從1994年成立發(fā)展至今…某集團旗下?lián)碛?69家連鎖婚紗攝影樓,江西湖南地區(qū)擁有58家直營、加盟連鎖店…投資總裁歐陽某江”。
截至目前,某婚紗攝影公司自2003年至今,在江西、湖南、海南、廈門等地共計開設了24家“米蘭婚紗攝影店”,并且在江西、江蘇、廣東、安徽、山東、四川等省開設83家加盟店。
2012年至2017年,某某湖旅游公司主營業(yè)務收入年均在6000萬元以上;2019年,某婚紗攝影公司主營業(yè)務收入超過7600余萬元,同時某婚紗攝影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是“米蘭”婚紗攝影。
自2011年至2020年期間,某婚紗攝影公司和某某湖旅游公司通過天貓、搜狗、百度、騰訊、江西廣播電視臺等媒體,就“米蘭”婚紗進行廣告宣傳,廣告費用超過1000余萬元,覆蓋各大網絡平臺。同時,自2010年起,國內多家報紙雜志均對“米蘭”婚紗品牌進行了報道。
2011年11月15日和2014年12月,“米蘭”商標在“攝影”服務上被原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共同認定為江西省著名商標;2012年和2020年,某婚紗攝影公司被新余市老字號協(xié)會授予“新余老字號”稱號;自2005年起,“米蘭”婚紗榮獲了“亞太最佳專業(yè)影樓金質獎”“中國攝影名店”“最具規(guī)?;榧営皹恰钡泉勴?;2014年至2015年,根據C-BPI品牌排行榜,“米蘭”婚紗位列全國婚紗攝影連鎖行業(yè)前三名。
“米蘭”商標和涉案訴爭商標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三初字第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三初字第12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終字第7號、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綿民初字第169號等案件中以侵犯商標權受到保護,同時在多個商標行政案件中上述商標亦受到保護。
二審訴訟中,某婚紗攝影公司補充提交了某某湖旅游公司和某婚紗攝影公司的企業(yè)查詢檔案,用以證明某某湖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歐陽某江與某婚紗攝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歐陽某風系兄弟關系,某婚紗攝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亦是某某湖旅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股東,二家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7150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某婚紗攝影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婚紗攝影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京行終6471號行政判決,認定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關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攝影報道;攝影;微縮攝影;錄像帶錄制;錄像帶制作;舞臺布景出租;節(jié)目制作;數字成像服務”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認定存在錯誤;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關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翻譯;攝影機出租”服務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的認定正確。遂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7150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0]第276057號《關于第7966421號“米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許鳳就第7966421號“米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作為商標授權確權審查中的絕對理由條款,旨在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標權人壟斷公共資源,地名作為指代特定地理區(qū)域的一種符號表達形式,如若為特定主體所獨占,勢必影響社會公眾使用地名的表達自由;同時亦是為了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標誤導公眾,若商標權人提供的產品并非來源于地名所指代的特定產區(qū),將可能導致公眾的誤認誤購;而且也是為了維護商標的顯著特征。基于此,如果訴爭商標是由地名或地名與其他構成要素組成,應當從整體上對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地名的含義加以判斷,不宜僅因含有“地名”的構成要素即直接援引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駁回或宣告無效。同時,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關于“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既包括標志本身固有含義之外具有其他含義,亦包括標志經過使用已經被公眾認知獲得“第二含義”的情形。因此,原審法院未予采納訴爭商標的使用、宣傳等方面的知名度證據,徑行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存在法律適用的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本案中,涉案訴爭商標由文字“米蘭”構成,雖然“米蘭”為花卉名稱,但是其作為意大利城市名稱的含義更為我國公眾所熟知。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知悉程度不應明顯低于公眾對其地名本身含義的認知,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本身固有含義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
根據某婚紗攝影公司在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自1994年某婚紗攝影機構成立,“米蘭”商標使用宣傳在婚紗攝影等相關服務上,目前已經覆蓋江西、湖南、海南、江蘇、廣東、安徽、山東、四川等多個省份,涉及直營店及加盟店共計100余家,2012年至2019年主營業(yè)務收入年均超過6000余萬元,廣告覆蓋各大網絡平臺及部分廣播電視臺等,并被多家報刊媒體進行報道,曾在2011年和2014年二次榮獲江西省著名商標,在“婚紗攝影”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而且,在多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裁決中訴爭商標均存在受保護的記錄。同時,綜合考慮某婚紗攝影公司早在1999年2月14日即獲準在攝影、錄像帶錄制服務上取得“米蘭”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使用至今,涉案訴爭商標系為簡體文字“米蘭”,且核定使用服務包括攝影、錄像帶錄制等,而且考慮到“米蘭”為我國花卉名稱的事實,故某婚紗攝影公司注冊訴爭商標主觀意圖上不足以證明具有攀附意大利米蘭城市的惡意,在案證據亦未證明其在實際使用中具有攀附意圖?;谏鲜鲎C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攝影報道;攝影;微縮攝影;錄像帶錄制;錄像帶制作;舞臺布景出租;節(jié)目制作;數字成像服務”上經過使用宣傳,已經能夠為我國公眾認知與米蘭婚紗攝影公司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進而獲得了地名以外的“第二含義”,不會導致認為上述服務來源于意大利米蘭城市或存在特定聯(lián)系。然而,在案證據并未涉及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翻譯;攝影機出租”服務,且某婚紗攝影公司在二審詢問過程中對此亦明確認可,故在上述二項服務上并未獲得地名以外的“第二含義”。因此,某婚紗攝影公司相關上訴理由部分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作為商標授權確權審查中的絕對理由條款,旨在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標權人壟斷公共資源,同時亦是為了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標誤導公眾,而且也是為了維護商標的顯著特征?;诖耍绻V爭商標是由地名或地名與其他構成要素組成,應當從整體上對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地名的含義加以判斷,不宜僅因含有“地名”的構成要素即直接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駁回或宣告無效。
2.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關于“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既包括標志本身固有含義之外具有其他含義,亦包括標志經過使用已經被公眾認知獲得“第二含義”的情形。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89條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7150號行政判決(2021年6月24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行終6471號行政判決(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