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某部、英國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27
關鍵詞
行政/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創(chuàng)造性/區(qū)別技術特征/技術問題/技術啟示
基本案情
英國某部、英國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及申請?zhí)枮?01080053778.X、名稱為“用于預防或抑制艱難梭菌感染的療法”的發(fā)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發(fā)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為由駁回了本申請,后又作出121331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了上述駁回決定。英國某部、英國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改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7)京73行初6748號行政判決:駁回英國某部、英國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英國某部、英國某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終7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照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三個步驟,是否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并非單獨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現有技術在實際實施應用中沒有缺陷或改進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為解決一定的技術問題,對該現有技術進行改進,其會成為后續(xù)研究的基礎。判斷存在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動機,要從區(qū)別技術特征以及發(fā)明實際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fā)。當現有技術整體上存在將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使得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則發(fā)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英國衛(wèi)生部、麥克羅弗姆有限公司上訴關于對比文件1沒有技術缺陷,因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沒有改進動機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改進現有技術的動機并不必然來自克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缺陷。當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存在明顯缺陷時,仍然可能有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由此產生改進動機。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款第1項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6748號行政判決(2019年2月28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終76號行政判決(2020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