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等訴石河子某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yè)、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股東對公司法人參加訴訟的民事裁判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1-2-470-002
關鍵詞
民事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公司法人/股東/原告主體資格/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原告石河子某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yè)訴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稀土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1)內(nèi)0291民初2147號民事判決,撤銷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及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2023)內(nèi)02民終25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包頭市樂某某管理中心、包頭市威某某管理中心、李某等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認為上述判決侵害了股東的合法權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內(nèi)02民撤4號民事裁定:對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包頭市樂某某管理中心、包頭市威某某管理中心、李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等不服,提起上訴。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內(nèi)民終73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等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東針對已經(jīng)生效的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內(nèi)02民終254號民事判決及包頭市稀土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1)內(nèi)0291民初2147號民事判決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nèi)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钡谌顺蜂N之訴制度的設置功能主要是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符合本應作為第三人參加原訴的身份條件。
本案中,(2021)內(nèi)0291民初2147號民事判決、(2023)內(nèi)02民終254號民事判決撤銷了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及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被撤銷的股東大會決議屬于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為,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包頭市樂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包頭市威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某作為該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和他人之間的訴訟案件標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不屬于該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021)內(nèi)0291民初2147號、(2023)內(nèi)02民終254號民事判決亦未判決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包頭市樂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包頭市威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某承擔民事責任,其與該案處理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屬于該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包頭市樂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包頭市威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某作為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2021)內(nèi)0291民初2147號、(2023)內(nèi)02民終254號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其股東利益和意志已由包頭市某稀土電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和表達,則其不應再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該案訴訟。因此,包頭某商務信息咨詢中心、包頭市樂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包頭市威某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某不符合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本案撤銷之訴的條件。
裁判要旨
股東與公司之間系利益共同體。公司參加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chǎn)、利益,從而間接影響股東的利益。基于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體現(xiàn),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jīng)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公司股東不能再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對于公司對外訴訟的生效裁判,股東也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
一審: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內(nèi)02民撤4號民事裁定(2023年9月22日)
二審: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3)內(nèi)民終731號民事裁定(2023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