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梅訴海口市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未取得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的“外嫁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044-005
關鍵詞
民事/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征地補償款/外嫁女/股權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基本案情
張某梅(女)出生后隨父母落戶在其父親戶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2015年,張某梅與海口市秀英區(qū)另一村男村民陳某登記結婚。2016年,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政府向張某梅家頒發(fā)《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代表為張某梅父親,承包期限自1998年至2027年,張某梅本人、其父母、姐弟均為共有人。2020年9月,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因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向被界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發(fā)放《股權證》,未包括張某梅。后因美蘭區(qū)政府征地,該村民小組先后向持有《股權證》的村民人均發(fā)放三筆(其中一筆對應《股權證》發(fā)放前的征地項目;兩筆對應《股權證》發(fā)放之后的征地項目)合計人民幣118000元(幣種下同)土地補償款,未向張某梅發(fā)放。
張某梅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海口市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向張某梅支付土地征收分配款11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梅自出生、出嫁至今居住在娘家,出嫁后戶口仍在海口市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并參加村民選舉。2020年4月,張某梅丈夫陳某取得男方戶籍地海南省??谑行阌^(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股東為陳某及其女兒,張某梅不在該《股權證》股東名列。2022年5月,陳某戶籍地村委會、村小組出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證明書》,載明張某梅未將戶籍遷入嫁入地,張某梅承諾放棄嫁入地集體成員資格,放棄嫁入地土地補償費分配、集體資產利益分配。
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梅自未被確認為股東時起喪失海口市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成員資格,于2022年12月3日作出(2022)瓊0108民初10834號民事判決,支持張某梅主張《股權證》發(fā)放前征地項目對應的土地補償款55856.6元。張某梅不服,提起上訴。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河?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瓊01民終29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梅不服,申請再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瓊民再3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2022)瓊0108民初10834號民事判決、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海?023)瓊01民終2919號民事判決;二、??谑忻捞m區(qū)某村民小組向張某梅支付征地補償款62143.4元(應付118000元減去已付55856.6元);三、駁回張某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梅在涉案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具有某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否分得案涉征地補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睋耍鞯匮a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有權分得征地補償款。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基本依據,兼顧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以及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梅自出生取得某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后未將戶口遷出;張某梅自出生、出嫁至今仍居住在娘家;至今仍享有某村民小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至今仍參加本村選民選舉?,F無證據證明張某梅已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其他穩(wěn)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從統(tǒng)籌考慮戶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生產生活情況、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予確認張某梅仍具有某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與本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益,有權分得涉案征地補償款。涉案征地補償款共118000元,某村民小組已于二審判決后向張某支付55856.6元,還應向張某梅支付剩余的62143.4元。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予以糾正。
裁判結果
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梅自未被確認為股東時起喪失??谑忻捞m區(qū)某村民小組成員資格,于2022年12月3日作出(2022)瓊0108民初10834號民事判決,支持張某梅主張《股權證》發(fā)放前征地項目對應的土地補償款55856.6元。張某梅不服,提起上訴。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瓊01民終29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梅不服,申請再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瓊民再3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2022)瓊0108民初10834號民事判決、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海?023)瓊01民終2919號民事判決;二、海口市美蘭區(qū)某村民小組向張某梅支付征地補償款62143.4元(應付118000元減去已付55856.6元);三、駁回張某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未取得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的“外嫁女”,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不以是否取得《股權證》為唯一判斷標準。應當以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為依據,并綜合戶籍、生產生活狀況等事實,判定其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wěn)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3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5條第1款、第56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2020年修正)第22條
一審: 海南省 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 (2022)瓊0108民初10834號 民事判決(2022年12月3日)
二審: 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2023)瓊01民終2919號 民事判決(2023年6月26日)
再審: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瓊民再37號 民事判決(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