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某中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學生體育課受傷,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4-2-371-001
關鍵詞
民事/教育機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體育課/教育管理職責
基本案情
王某訴稱:其于2019年至2022年期間就讀于某中學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某中學)。2021年11月26日下午,自己在體育課上踢足球受傷。由于任課教師去處理其他同學之間的糾紛,沒有在進行足球練習項目的王某身旁提供指導輔助,亦未能對王某提供保護,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訴至法院,要求某中學承擔主要責任。
某中學辯稱:王某受傷屬于意外事件,系在體育課過程中自己踩到足球摔倒所致,學校提供的設施設備均無問題;王某踩到足球摔倒動作發(fā)生在一瞬間,教師無法貼身保護。要求學校和教師避免學生受傷,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間就讀于被告某中學。2021年11月26日下午體育課時,王某在練習運球繞桿項目過程中,踩到足球摔倒。任課教師隨即撥打120并聯(lián)系王某家長,王某被送往北京市某醫(y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京0119民初4538號民事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發(fā)生時王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某中學學習期間受到損害,某中學是否應對王某遭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要視其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而定。本案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能夠確認王某系在體育課上練習運球繞桿的過程中踩到足球導致身體失衡摔倒受傷,存在損害后果。根據(jù)一般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某中學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是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足球運球繞桿被納入中考項目,并非學校自行設置的不符合學生年齡或體質要求的項目,學校在課程中教授該項目系正常的教學活動。運球繞桿系足球運動中的基礎動作,技術難度相對較低。學生若選擇足球作為考試項目,在初一或者初二時便開始接受相關的學習和訓練,該項目對已練習過一段時間的初三學生來說危險性并不顯著。
二是學校的場地設施是否存在缺陷。經(jīng)調查,本案事件發(fā)生時學校的運動場地及運動器材等設施均不存在缺陷,事發(fā)地操場上也不存在場地不平整、有異物等對學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
三是學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職。本案事件發(fā)生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學生間的糾紛,并非離崗離職。根據(jù)當時的教案安排,案涉運動項目系課程尾聲的活動項目,熱身、準備活動均已完成,任課教師亦進行了課前安全教育,且事件系瞬間發(fā)生,故不存在失職。
四是學校的應急處置是否及時妥當。本案事件發(fā)生后,任課教師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通知王某家長、陪同王某前往醫(yī)院檢查、墊付部分醫(yī)療費用,王某出院后班主任前往其家中探望,學校安排教師對王某受傷期間的課程進行補習,在此過程中某中學的處理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該中學對其受傷事件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該中學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故法院依法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學?;蚪逃龣C構是否應對在校上體育課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賠償責任,要根據(jù)一般過錯責任,視其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而定。判斷學校對事件的發(fā)生是否具有過錯,需要結合教學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學校的場地設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隱患、學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職、應急處置是否及時妥當?shù)确矫婢C合考量,以厘清學校的責任邊界,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秩序。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