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5年01月1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1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公經[2004]1914號《關于對一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征求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對于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應適用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的規(guī)定,以國有公司失職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 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或失職罪的追訴期限應從損失結果發(fā)生之日起計算。就本案而言,追訴期限應以法律意義上的損失發(fā)生為標準,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之日起計算。
此復
200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