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喬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吉林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吉0602民初1141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離婚后財產糾紛
裁判日期: 2017-08-25
法 官: 孫玉霞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黃某
被 告: 喬某
文書性質:判決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某,女,1988年9月18日生,漢族,白山市渾江區(qū)第三幼兒園教師,住吉林省白山市。身份號碼:×××。
被告:喬某,男,1981年11月14日生,漢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身份號碼:×××。
審理經過
原告黃某訴被告喬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玉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喬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黃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喬某給付黃某9萬元,并支付此款從2016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及理由:黃某與喬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在渾江區(qū)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喬某于2016年9月1日前給付黃某10萬元。到期后喬某遲遲未給付黃某上述款項。直至2017年4月26日,經黃某多次索要,喬某的母親代喬某給付了1萬元,剩余9萬元至今未付。
被告辯稱
喬某未答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黃某與喬某于2015年8月12日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婚生子喬乾,2009年12月24日生,婚生子喬竣,2014年5月10日生,均由喬某撫養(yǎng),黃某不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孩子所需要的一切費用都由喬某承擔;喬某給付黃某10萬元整,2016年9月1日之前付清;喬某一次性給付黃某5000元整,離婚當日付清;本田越野車一輛,車牌為×××,歸喬某所有。2017年4月26日,喬某經過喬某的母親給付黃某1萬元,剩余9萬元喬某至今未給付黃某。
上述案件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所舉的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在卷為憑,喬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本院審核,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黃某與喬某在協(xié)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對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等進行了約定,并依約辦理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喬某未按離婚協(xié)議約定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黃某要求喬某給付9萬元及利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敝?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黃某9萬元,并支付此款從2016年9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由喬某負擔10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