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26-002
嚴某勇職務侵占案-職責類監(jiān)守自盜行為的司法認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間,被告人嚴某勇利用其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將公司庫房內古馳、寶格麗、CK、莫杰、范思哲、PRADA、BOSS、萬寶龍和浪凡等品牌的香水通過公司銷售人員出售,后與上述人員分贓。2021年11月8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嚴某勇處扣押古馳罪愛男士淡香水1000支、卡爾文克雷恩卡雷優(yōu)淡香水540瓶,現(xiàn)上述物品已經發(fā)還被害單位。經認定,涉案品牌香水價值共計人民幣78783.98元。
被告人嚴某勇于2021年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嚴某勇主動向北京某商貿公司退賠人民幣60000元,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向法院交納案款人民幣18000元。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京0111刑初141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嚴某勇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在案案款中的人民幣八千七百八十一元三角五分,發(fā)還被害單位北京某商貿公司,余款折抵本判決罰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嚴某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勇犯有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嚴某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嚴某勇主動退賠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不具備主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對其他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裁判要旨
相對于普通侵占罪、盜竊罪而言,職務侵占罪是一種特殊的占有型財產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求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為上要求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由于職務侵占行為的手段通常就是竊取,很容易會和盜竊罪發(fā)生混淆。因被告人能順利盜賣財產是因為職務便利這一特殊原因,應當按照職務侵占罪來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一審: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1413號刑事判決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