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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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715頁: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是區(qū)分本罪者妨害清算罪的關鍵?!皩嵤┨摷倨飘a”的時間介于公司、企業(yè)提出破產申請并進入清算程序之前,或者因為公司、企業(yè)資不抵債,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并進入清算程序之前。
(2025年)張某元虛假破產、挪用資金案-虛假破產罪的司法認定:1.公司、企業(yè)通過承擔虛構的巨額債務等方式,造成公司企業(yè)資不抵債的假象,實施虛假破產,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的,依法以虛假破產罪論處。
2.對于已申請破產等著手實行虛假破產行為,由于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虛假破產情形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發(fā)生宣告破產等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結果的,依法認定為犯罪未遂。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九條 〔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應清償?shù)穆毠さ墓べY、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p>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