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112號
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先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4月14日14時34分許,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駕駛皖H3××**號小型越野客車沿懷寧縣高河鎮(zhèn)新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安路229號附近路段處,穿越道路中間實黃線逆左駛入對向車道與陳某駕駛的皖HW××**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經(jīng)鑒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4.52mg/100ml。經(jīng)認定,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了陳某的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某某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以上事實,被告人某某當庭表示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信息,證人姚某1、姚某2、夏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理。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某某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新生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濤
書記員王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