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01號
2024年05月16日
指控及查明事實
2023年9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任某1酒后駕駛皖FC××**號小型汽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長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山路惠苑路交口與長山路黎苑路交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任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另,2023年9月26日因本案任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任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任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任某1符合宣告緩刑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任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士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趙薛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