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20號
2024年05月16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占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文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占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被告人占某在網(wǎng)絡上添加的微信好友“金總”介紹“贏匯通”投資平臺項目,聲稱該項目在澳門、柬埔寨等地做洗碼、賭場生意,該平臺逐級往上報單投資,逐級往下返利,按投資者每投資1萬元每日返款300元的標準返利,星期日不返利,連續(xù)返利66天后獲得雙倍本金出局。占某得知“贏匯通”洗碼平臺利潤高、收益穩(wěn)定,遂在該微信好友邀請后約朋友吳某(在逃)等人一起去該平臺公司所在的珠海實地學習、考察。該平臺安排人員講解“贏匯通”的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提出愿意投資的人可以發(fā)展團隊,所有團隊成員投資金額累計達到10萬元、20萬元、100萬元、1000萬元以上不同標準會額外按每萬元返利30元、50元、70元、90元不等的“服務費”。投資款由下級向上級轉賬報單,返利款及服務費由上級逐級向下轉款返利。經占某與吳某等人商議后,以占某團隊的名義向該平臺投資,由占某、吳某分別發(fā)展下線、團隊向“贏匯通”平臺轉賬、投資,再由“贏匯通”平臺向占某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向占某返利,占某再向其直接發(fā)展的投資人員和吳某團隊分別按日轉款返利。此后,吳某在樅陽縣發(fā)展朱某(已判決)團隊向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1.8萬元,造成損失183.939萬元,發(fā)展梁某(已判決)團隊向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9.2165萬元,造成損失32.601萬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賬戶主體及交易明細,占某微信、支付寶賬戶主體及交易明細,占某團隊投資返利計算一覽表,占某團隊收取返利、轉出返利資金流向圖,本院(2022)皖0722刑初9號刑事判決書,證人楊某、章某、金某、吳某的證言,被告人占某及同案人吳某、梁某、朱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占某幫助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占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占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占某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占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占某發(fā)展吳某團隊后,占某針對吳某團隊前期的業(yè)績獲得相應好處費45784.56元,后期吳某團隊業(yè)績達到一定規(guī)模,占某即不再獲得好處費。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梁某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朱某華為牌手機一部、梁某VIVO牌手部一部;責令朱某退賠集資參與人舒某、周某、張某、錢某、曹某、程某、杜某、李某、劉某1、劉某2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八十三萬九千三百九十元,責令梁某退賠集資參與人何某、伍某、汪某、陸某、錢某、殷某損失共計人民幣三十二萬六千零一十元。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22年6月6日,被告人占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占某退出違法所得45784.56元,預繳財產刑保證金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占某幫助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中賺取好處費,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占某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占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可從寬處理。鑒于占某針對吳某團隊的部分業(yè)績獲得相應好處費,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與非法獲利情況,公訴機關提出占某應在其非法獲利數(shù)額內對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承擔退賠責任的意見,予以支持。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占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占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五千七百八十四元五角六分,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舒某、周某、張某、錢某1、曹某、程某、杜某、李某、劉某1、劉某2、何某、伍某、汪某、陸某、錢某2、殷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根義
人民陪審員章偉
人民陪審員章維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