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58號
2024年05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3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2駕駛皖K0××**白色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太和縣大潤發(fā)旁邊一家羊上樹燒烤店附近出發(fā),沿太和縣長征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太和縣長征路與勝利路交叉口北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2靜脈血中乙醇含量鑒定結(jié)果為84.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陳某2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2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陳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2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應(yīng)當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曉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