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歙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1刑初95號
2024年05月14日
案件概述
歙縣人民檢察院以歙檢刑訴〔202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俊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圣慈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7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1和朋友徐某等人在歙縣和泰國際城小區(qū)“江邊漁村”飯店吃飯。期間,李某1喝了兩玻璃杯口子窖白酒。19時50分許,李某1叫代駕將其和徐某送至歙縣蘭信大酒店,隨后李某1獨自一人駕駛皖J9××**號牌小型轎車從歙縣蘭信大酒店停車場準備去往歙縣汽車城星辰電競酒店。20時40分許,李某1駕車沿歙縣歙州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歙州大道與紫霞路交口(歙縣古關紅綠燈)時,與金某駕駛的皖JW××**號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李某1駕車逃離現場,途經歙縣古關路農機局門口路段又與停放在路邊的數輛汽車發(fā)生碰撞后駕車逃離現場。22時03分,執(zhí)勤民警在歙縣××鎮(zhèn)××小區(qū)將李某1抓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李圣慈的呼氣酒精含量為187mg/100ml。民警依法在歙縣人民醫(yī)院對李某1抽取血樣送檢。2024年2月15日,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的李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214.2mg/100ml。到案后,李某1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無責任。
為證明起訴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警事件單、被告人李某1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飲酒后駕駛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安徽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定證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血液樣品提取筆錄及抽取血樣照片,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李某1血樣中酒精含量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監(jiān)控視頻、執(zhí)法記錄儀錄制的視頻及視聽資料說明書,證人徐某、胡某等的證言,被害人金某、朱某、章某、陳某等的陳述,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李某1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后逃逸,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途經歙縣古關路農機局門口路段又與停放在路邊朱某的皖JS××**小型普通客車、章某的皖JD9××**小型轎車、陳某的皖J9××**小型轎車、錢某的皖JR××**小型轎車、余某的皖J3××**小型轎車、程某的皖J6××**小型轎車、王某的皖JB××**小型轎車、許某某的浙H2××**輕型欄板貨車發(fā)生碰撞后駕車逃離現場。2024年2月28日,經歙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章某、陳某等無責任。事后,李某1賠償了所有被撞車輛的維修費用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李某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從寬處理;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紅
書記員江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