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296號
2024年05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25日15時32分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后駕駛皖FW××**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237國道行至濟寧線(國道237)246公里田莊卡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3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被告人陳某持C1M駕駛證。淮北市XXX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4年1月16日對陳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予以從重處罰;到案后,陳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