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99號
2024年05月10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1手持鐵錘,來到位于潘集區(qū)××街道××社區(qū)大世界書店南200米左右的被害人張某租住處,見其家大門未鎖,便推開大門走進院內(nèi),來到三樓使用鐵錘將張某家門鎖砸開,進到客廳,盜走張某放在客廳包內(nèi)的現(xiàn)金三百余元后離開,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消費。
同年8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1手持鐵錘再次來到被害人張某家,推開大門走進院內(nèi),直奔三樓,見三樓門鎖已經(jīng)換新,便再次使用鐵錘砸鎖,未果后離開。
經(jīng)安徽思員司法鑒定所鑒定,程某1系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程某1具有犯罪前科。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同意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500元,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程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程某1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張某。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朱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