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134號
2024年04月30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車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偷越國(邊)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強、檢察員助理徐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車某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王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車某某通過網上聯絡負責偷渡至緬北的“蛇頭”,同他人偷渡至境外緬甸參與違法犯罪活動。2021年5月,被告人車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轉移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介紹韓某、齊某提供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等給他人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0元。
經查,齊某、韓某兩人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涉嫌網絡詐騙案件27起,胡某、張某等人被詐騙后轉賬共計人民幣617217.2元。經統(tǒng)計,齊某、韓某兩人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流水共計154萬余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車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車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車某某不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轉移網絡賭博以外的違法資金,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中作用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車某某通過網上聯絡負責偷渡至緬北的“蛇頭”,同他人偷渡至境外緬甸參與違法犯罪活動。2021年5月份,被告人車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轉移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資金仍介紹韓某、齊某(另案處理)提供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等給他人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0元。
經查,齊某、韓某兩人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涉嫌網絡詐騙案件27起,胡某、張某等人被詐騙后轉賬共計人民幣617217.2元。經統(tǒng)計,齊某、韓某兩人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流水共計154萬余元。
另查明,車某某于2024年1月11日到云南省勐??h打洛口岸投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羈押證明、逮捕證,戶籍信息及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過、銀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相關書證,辨認筆錄,證人齊某、韓某、孫某、胡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車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車某某不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轉移網絡賭博以外的違法資金的辯護意見,經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并不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具體實施何種犯罪,故對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車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判決執(zhí)行以前因同一事由繳納的罰款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責令被告人車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妍
審判員陳洪旭
人民陪審員紀月云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妮娜
書記員代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