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141號
2024年04月22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4]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31日13時37分許,被告人龔某1酒后駕駛皖PM××**號小型汽車,行至宣州區(qū)新田鎮(zhèn)浦田村穴溪嶺組路段,與迎面駛來的周某駕駛的貴A2××**號小型轎車(載袁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袁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認定:龔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龔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3.8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袁某傷情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龔某1明知他人報警而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袁某醫(yī)藥費,并取得周某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1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并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龔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龔某1主動預繳罰金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龔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向群霞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崔書頤
書記員羅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