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30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軍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蔡毅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軍及其辯護人孟錦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1日15時許,在渦陽縣××鎮(zhèn)××莊××村張某家中,被告人王某1與王某明、王某3、王某1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賭博,期間王某3與王某1因賭博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而后王某1、王某明與王某1、王某3持板凳互毆,四人打到張某院中,王某1拾起鐮刀將王某1頭部砍傷,后王某1、王某3退到門外,張某把門關(guān)上。王某1則打電話把其哥哥王某甲叫了過來,王某甲和王某2一起到達張某門外,伙同王某3、王某1一起持農(nóng)具專門進入張某家中,與王某1、王某明又打起來。王某1用鐮刀將王某2頭部砍傷,王某2、王某甲持農(nóng)具朝王某1腰部打,之后被周圍群眾勸開。經(jīng)渦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2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被害人的陳述,勘驗、檢查等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zé)任。鑒于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及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后因被害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調(diào)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王某1具有坦白及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日15時許,在渦陽縣××鎮(zhèn)××莊××村張某家中,被告人王某1與王某明、王某3、王某1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賭博,期間,王某3與王某1因賭博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而后王某1、王某明與王某1、王某3持板凳互毆,四人打到張某院中,王某1拾起鐮刀將王某1頭部砍傷,后王某1、王某3退到門外,張某把門關(guān)上。王某1則打電話把其哥哥王某甲叫了過來,王某甲和王某2一起到達張某門外,伙同王某3、王某1一起持農(nóng)具專門進入張某家中,與王某1、王某明又打起來。王某1用鐮刀將王某2頭部砍傷,王某2、王某甲持農(nóng)具朝王某1腰部打,之后被周圍群眾勸開。經(jīng)渦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2的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本案民事部分達成協(xié)議,王某2、王某甲對被告人王某1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信息、前科查詢、到案經(jīng)過、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王某3、王某1、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勘驗、檢查等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及認罪認罰情節(jié),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結(jié)合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修珠
審判員楊中健
人民陪審員呂翠蘭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