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123號
2024年03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皖LK××**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泗縣彩虹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彩虹大橋北100米處時,與張久金駕駛的皖L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刮碰,后報警處理,泗縣執(zhí)勤民警到達現場后,經調查發(fā)現被告人劉某1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70mg/100ml,遂依法帶其至泗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待檢。經鑒定,被告人劉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47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被告人劉某1于2024年1月11日到案接受訊問,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陸高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