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114號
2024年03月20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佳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劉某1與上線“斌哥”(身份不詳)聯(lián)系,前往湖北省荊州市,在明知幫助上游轉移網絡違法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一張尾號為2630的潁泉農村商業(yè)銀行卡,一張尾號為1614的徽商銀行卡),并在轉賬過程中提供刷臉幫助。其中潁泉農村商業(yè)銀行卡涉案資金流水239萬余元,查明被害人1人,涉案金額5000元;徽商銀行卡涉案資金流水31萬余元。劉某1從中獲利4000元,現(xiàn)退出贓款5000元。
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了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仍提供幫助轉移,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具有坦白、退贓、從犯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劉某1明知幫助上游犯罪轉移網絡違法資金,仍按照上線“斌哥”(身份不詳)安排,前往湖北省荊州市,提供本人名下尾號2630潁泉農村商業(yè)銀行,尾號1614徽商銀行卡兩張銀行卡及網銀密碼,并在轉賬過程中提供刷臉幫助。查明,涉案資金流水270萬余元,被害人胡某被騙資金5000元,劉某1從中獲利4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退贓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表、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涉案賬戶資金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退款憑證等書證;被害人胡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為非法牟利,明知所轉移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銀行卡并協(xié)助提供刷臉轉賬,使得犯罪所形成的違法財產狀態(tài)得以維持、存續(xù),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協(xié)助他人轉移非法資金,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上游犯罪轉出涉詐資金時,被告人聽從安排提供刷臉幫助,對資金性質及數(shù)額均有明確認知,涉案銀行卡涉詐資金達十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庭審中,被告人劉某1供述其被辦案民警帶至公安機關,與到案后第一次訊問筆錄中記載的內容一致,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處于網絡詐騙黑灰產業(yè)鏈的底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超額退贓,酌情從輕處罰;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全案案情,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結合社區(qū)矯正機關評估意見,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