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66號
2024年03月20日
指控事實及相關證據(jù)
2022年12月5日9時,被告人章某某醉酒、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四輪電動車經(jīng)過樅陽縣××鎮(zhèn)道班路段,刮碰李某臨時??吭诼愤叺耐睿牵恕痢?*號小型轎車,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現(xiàn)場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章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148mg/100ml,遂帶其至樅陽縣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章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77mg/100ml。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所鑒定,章某某事發(fā)時駕駛的“淮海牌”四輪電動車屬機動車范疇。案發(fā)時,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李某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的證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章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章某某醉酒駕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章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又賠償了事故相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并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依法又可以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楊進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