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38號
2024年03月1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28日22時19分許,被告人王某1飲酒后駕駛皖FL××**黑色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巷行駛時,碰撞到路邊護欄及被害人代XX放于此處的皖FZ××**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造成護欄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王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代可無責任。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2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3月31日,王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1持C1駕駛證。王某1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4月19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案發(fā)后,代可對王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其能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王某1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郭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