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35號
2024年03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邵某1持B2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一輛皖SB××**號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車,自北向南行駛至渦陽至五里公路(023縣道)渦南鎮(zhèn)邵大村路段北兩公里處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通行,與李永洲駕駛的皖S7××**號小型轎車(該車輛登記在王某妻子鄭艷美名下)相撞,造成皖S7××**號小型轎車乘車人王某受傷及兩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jīng)鑒定,邵某1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3mg/100ml。經(jīng)認定,邵某1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屬醉酒狀態(tài)。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邵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邵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邵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賠償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