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望江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7刑初14號
2024年03月01日
案件概述
望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望檢刑訴〔2024〕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望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日0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皖HS××**號小型汽車,自望江縣華陽鎮(zhèn)望江大道萬紫千紅娛樂會所附近路段出發(fā),行駛至望江縣華陽鎮(zhèn)華陽一一鶴莊村附近路段時停車并昏睡在車內(nèi),路人報警后民警到達現(xiàn)場,因被告人李某1失去知覺,現(xiàn)場無法對被告人李某1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民警遂依法帶領被告人李某1至望江縣醫(yī)院,由醫(yī)務人員提取血樣二份,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8.78mg/100m1。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屬坦白。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檢查、提取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儲星星
人民陪審員常富寶
人民陪審員胡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