莢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42號
2024年03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莢培軍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璨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莢培軍及其指定辯護人馮昭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1月3日20時30分左右,被告人莢培軍飲酒后駕駛皖G5××**號兩輪普通摩托車沿銅陵市銅官區(qū)金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老郊區(qū)政府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莢培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6.6mg/100mL。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表等書證,被告人莢培軍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莢培軍構成危險駕駛罪,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莢培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莢培軍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庭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莢培軍犯危險駕駛罪,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基本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莢培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璨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徐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