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5號
2024年02月06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3〕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慧、書記員張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及辯護人劉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11日11時33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駕駛“池州臨時36212”號電動三輪車行駛至銅陵市郊區(qū)大通菜市場路段與行人張某發(fā)生接觸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執(zhí)勤民警在處理事故中發(fā)現(xiàn)許某某存在醉駕嫌疑,后將許某某帶至銅陵市中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許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案發(fā)時許某某靜脈血樣乙醇含量平均值286.8mg/100ml,達到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對事實及定性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所犯的罪行,雖然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在某某階段即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庭審亦已自愿認罪認罰;許某某法律意識淡薄,犯罪主觀惡性不大,雖然有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行政違法前科,但距離本次犯罪時間較長;許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另許某某家庭特殊且困難,系貧困戶,請求對被告人許某某從輕處罰。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許某某戶的扶貧手冊及許某某兒子的殘疾證。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11日11時33分許,被告人許某某駕駛“池州臨時36212”號電動三輪車行駛至銅陵市郊區(qū)大通菜市場路段與行人張某發(fā)生接觸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執(zhí)勤民警在處理事故中發(fā)現(xiàn)許某某存在醉駕嫌疑,后將許某某帶至銅陵市中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許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類“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案發(fā)時許某某靜脈血樣乙醇含量平均值286.8mg/100ml,達到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經銅陵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橋大隊認定,被告人許某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被告人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許某某家庭貧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已經適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扶貧手冊、殘疾證、張某的醫(yī)院病歷材料等書證;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對被害人進行了適當賠償,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許某某具有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一致,依法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金鳳
審判員汪云鵬
人民陪審員鮑宏明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陶頔
書記員曹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