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123號
2024年02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26日16時27分許,被告人李某1無證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329國道由東往西行駛至329國道1112公里900米時與張志駕駛的叉車發(fā)生碰撞交通事故,后張志報警。太和縣公安局民警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李某1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后經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7.4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違法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酌情從重處罰;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2日折抵刑期4日。)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賀偉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杜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