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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刑初138號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2-04   閱讀:

審理法院: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浙0109刑初13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05-31

審理經過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杭蕭檢公訴刑訴[2018]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犯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1日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某、代理檢察員方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及辯護人孔海濤、徐沁雅、盛家園、劉慧、唐小平、平雪芬、黃敏、陳娟娟、陳益平、田良標、何金旭、蔡旦祥到庭參加了訴訟。經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6年6月份,陳某(已判刑)經與葉某2、高某(均另案處理)商量后,由葉某2聯(lián)系恒元控股集團、浙江耀圣建設有限公司、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偉豐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參與杭州市蕭山區(qū)錢江世紀城崇文實驗學校萬科校區(qū)項目(工程造價15048余萬元)的投標,葉某2在開標前串通評標專家被告人壽某3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恒元控股集團、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最后由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葉某2獲得該工程。事后,葉某2付給陳某200萬元。

2.2015年12月份,陳某聯(lián)系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參與杭州市蕭山區(qū)錢江世紀城盈二安置小區(qū)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1167余萬元)的投標。陳某在開標前串通評標專家被告人楊某2、鄭某4、汪某5、趙某1等人給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最后由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中標,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1按之前約定獲得該工程。事后,王某1付給陳某175萬元,被告人楊某2、鄭某4、汪某5、趙某1均非法收受陳某所送的各5萬元。

3.2015年12月份,陳澤聯(lián)系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德鄰聯(lián)合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參與杭州市蕭山區(qū)聞堰街道三江口村湘湖三期安置房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1025余萬元)的投標。陳某在開標前串通評標專家被告人蔣某6等人給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德鄰聯(lián)合工程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最后由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中標。王某1通過陳某掛靠到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獲得該工程。事后,王某1付給陳某153.8萬元,被告人蔣某6非法收受陳某所送的5萬元。

4.2015年12月份,陳某聯(lián)系了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與其控制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參與杭州市蕭山區(qū)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區(qū)塊(空港家園)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490余萬元)的投標。陳某在開標前串通評標專家被告人吳某7等人給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最后由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陸某通過陳某掛靠到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獲得該工程。事后,陸某支付給陳某122萬元,被告人吳某7非法收受陳某所送的2.4萬元。

5.2015年10月份,陳某聯(lián)系了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與其控制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參與杭州市蕭山區(qū)北干街道畈里張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用房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354余萬元)的投標。陳某在開標前串通評標專家被告人王某10、於某8、包某9等人給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最后由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標。高某按照之前的約定獲得該工程。事后,高某支付給陳某50萬元,被告人於某8非法收受陳某所送的3萬元,被告人王某10、包某9均非法收受陳某所送的各2萬元。

6.2015年11月份,陳某聯(lián)系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浙江富大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與其控制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參與杭州市蕭山區(qū)文創(chuàng)大廈項目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309余萬元)的投標。陳某在開標前串通評標專家被告人金某11等人給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富大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最后由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如泰監(jiān)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2支付給陳某77.3654萬元獲得該工程。事后,被告人金某11非法收受陳某所送的2萬元。

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并均已足額退贓。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案發(fā)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佐證,認為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并認定上述被告人均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趙某1的辯護人孔海濤提出:1.趙某1無共同犯罪故意,其行為不具有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串通投標罪從犯;2.趙某1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未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3.趙某1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退贓,其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懇請法庭對趙某1判予無罪。

被告人楊某2的辯護人徐沁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楊某2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不大、積極退贓,建議對楊某2單處罰金。

被告人壽某3的辯護人盛家園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壽某3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建議對壽某3適用緩刑。

被告人鄭某4的辯護人劉慧提出:1.鄭某4無共同犯罪故意,其行為不具有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串通投標罪從犯;2.鄭某4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未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3.鄭某4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退贓,其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懇請法庭對鄭某4判予無罪。

被告人汪某5的辯護人唐小平提出汪某5不構成串通投標罪,請求法院判決其無罪。

被告人汪某5的辯護人平雪芬提出:1.汪某5不是串通投標罪適格主體,不能單獨構成串通投標罪;2.起訴書指控汪某5構成串通投標罪共犯的證據不足,不應以串通投標罪定罪處罰;3.若法院依法認定汪某5構成串通投標罪,汪某5亦有從犯、坦白、初犯、退贓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建議對汪某5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被告人蔣某6的辯護人黃敏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蔣某6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且系初犯,建議對蔣某6單處罰金。

被告人吳某7的辯護人陳娟娟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吳某7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贓,悔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且本案所涉施工正常進行,建議對吳某7從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被告人於某8的辯護人陳益平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於某8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且系初犯,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於某8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被告人包某9的辯護人田良標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包某9有坦白情節(jié),系從犯,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建議對包某9單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0的辯護人何金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王某10有坦白情節(jié),系從犯,積極退贓,且系初犯,未造成嚴重后果,建議對王某10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被告人金某11的辯護人蔡旦祥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金某11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其實施的打分行為僅提高了中標概率,項目未造成影響,建議對金某11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1.2016年6月份,葉某2(已判刑)為能中標杭州市蕭山區(qū)錢江世紀城崇文實驗學校萬科校區(qū)項目(工程造價15048余萬元),與高某、陳某(均已判刑)商量后,由葉某2聯(lián)系恒元控股集團、浙江耀圣建設有限公司、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偉豐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參與投標。葉某2、陳某在評標前聯(lián)系了評標專家被告人壽某3及徐某1、唐某(均已判刑)等人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恒元控股集團、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而該工程最后亦由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葉某2獲得該工程。事后,葉某2支付給陳某200萬元好處費。

2.2015年12月份,陳某為能中標杭州市蕭山區(qū)錢江世紀城盈二安置小區(qū)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1167余萬元),掛靠在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名下參與投標,還聯(lián)系了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參與投標。陳某在開標前聯(lián)系了評標專家被告人趙某1、楊某2、鄭某4、汪某5等人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而該工程最后亦由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中標。后陳某將該工程轉給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完成,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1支付給陳某175萬元。事后,被告人趙某1、楊某2、鄭某4、汪某5非法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各5萬元。

3.2015年12月份,陳澤為能中標杭州市蕭山區(qū)聞堰街道三江口村湘湖三期安置房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1025余萬元),聯(lián)系了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德鄰聯(lián)合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參與投標。陳某在開標前聯(lián)系了評標專家被告人蔣某6等人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德鄰聯(lián)合工程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該工程最后亦由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中標。后陳某將該工程轉給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完成,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1支付給陳某153.8萬元。事后,被告人蔣某6非法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

4.2015年12月份,陳澤為能中標杭州市蕭山區(qū)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區(qū)塊(空港家園)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490余萬元),聯(lián)系了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與其控制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參與投標。陳某在開標前聯(lián)系了評標專家被告人吳某7等人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該工程最后亦由浙江柏耀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后陳某將該工程轉給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完成,浙江南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陸某支付給陳某122萬元。事后,被告人吳某7非法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2.4萬元。

5.2015年10月份,陳某為能中標杭州市蕭山區(qū)北干街道畈里張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安置用房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354余萬元),聯(lián)系了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與其控制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參與投標。陳某在開標前聯(lián)系了評標專家被告人於某8、包某9、王某10等人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銘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而該工程最后亦由浙江鑫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標。后陳某將該工程轉給高某完成,高某支付給陳某50萬元。事后,被告人於某8非法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包某9、王某10非法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各2萬元。

6.2015年11月份,陳某為能中標杭州市蕭山區(qū)文創(chuàng)大廈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理服務費309余萬元),聯(lián)系了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浙江富大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與其經營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參與投標。陳某在開標前聯(lián)系了評標專家被告人金某11等人為上述公司打高分。后通過專家評分,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杭州榮慶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富大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順利進入投標第二輪,該工程最后亦由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標。后陳某將該工程轉給如泰監(jiān)理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如泰監(jiān)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2支付給陳某77.3654萬元。事后,被告人金某11非法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

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贓款已退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經庭審質證的有:

1.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的供述。各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供認不諱。證實其等人作為評標專家,在為某工程評標前,均收到陳某或葉某2等人的請托,陳某等人通過紙條、口述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其等人多家參與投標的公司名稱,讓其等人在評標時為上述公司打高分。事后,除壽某3外,其余被告人均從陳某處收到2-5萬元不等的好處費。

2.同案犯陳某、葉某2、高某的供述。證實其等人為順利中標某工程,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標,并在評標前聯(lián)系相關評標專家即本案各被告人,通過遞紙條、口述或短信的方式,告知各被告人多家參與投標的公司名稱,讓各被告人在評標時給上述公司打高分。事后,陳某送給部分被告人2-5萬元不等的好處費。

3.證人唐某、徐某1、周某、汝振、葉某1、金某、姚某、李某、盛某、李某的證言。證實其等人作為評標專家,在為某工程評標前,均收到陳某等人的請托,陳某等人通過紙條、口述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其等人多家參與投標的公司名稱,讓其等人在評標時為上述公司打高分。事后,其等人均從陳某處收到6-25萬元不等的好處費。

4.證人劉某1、劉某2的證言。證實其二人是蕭山文創(chuàng)大廈監(jiān)理項目的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其二人給陳某控制的浙江柏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打了高分,后該公司順利中標,陳某在事后給了其二人各5000元表示感謝。其二人均表示在評標前陳某未與其聯(lián)系過。

5.證人徐某2、馮某、何某、華某、郁某、王某1、潘某、余某、萬某、夏某、高某的證言。證實葉某2或陳某聯(lián)系了上述人員所在的公司,讓上述公司共同參與相關工程的投標活動,并要求若競標成功,將工程轉給陳某或葉某2等人完成的具體事實。

6.證人張某1的證言及接受證據清單、銀行憑證復印件。證實其系王某1的妻子,其曾到銀行取款給王某1,后王某1將該款給了陳某做工程的業(yè)務費。

7.證人王某2、陸某的證言。證實陳某在競標成功后,將涉案部分工程轉給上述人員所在公司完成,并收取業(yè)務費的相關事實。

8.招標項目申請書。證實涉案工程均系招標人委托杭州市蕭山區(qū)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公開招標的。

9.工程內部承包施工協(xié)議復印件、退休返聘協(xié)議復印件、職工花名冊復印件、接受證據清單、內部經濟承包合同。證實浙XX成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泛華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通過內部承包的方式,將涉案相關工程項目交由葉某2等人。

10.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工程項目的簽到表復印件、評分表復印件、中標候選人公示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證實各被告人均系涉案工程的評標專家及各被告人在評標過程中的評分情況。

11.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款銀行收款憑證。證實公安機關從各被告人處扣押涉案贓款的情況。

12.杭州市蕭山區(qū)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證實各被告人均系評標專家及相關推薦單位的情況。

13.案發(fā)經過、情況說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各被告人均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等情況。

本院認為

14.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陳某等人被判刑的情況。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上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趙某1、鄭某4、汪某5的辯護人提出上述三被告人不是串通投標罪的適格主體,其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上述三被告人作為招投標行業(yè)的評標專家,在他人因同一工程要求其為多家公司打分關照時,應當知道他人可能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標,仍實施了在評標過程中打高分之幫助行為,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三被告人與他人成立串通投標罪共犯。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結伙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標,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1、楊某2、壽某3、鄭某4、汪某5、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關于被告人金某1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金某11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金某11系公安機關已掌握相關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電話通知到案,缺乏投案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楊某2、蔣某6、吳某7、於某8、包某9、王某10、金某11的辯護人提出對上述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犯罪情節(jié)、性質及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亦不宜單處罰金,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壽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鄭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汪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蔣某6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吳某7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於某8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包某9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王某10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金某1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二、隨案移送的各被告人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6.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睿

人民陪審員曹杰

人民陪審員李愛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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