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毒品犯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蘇義飛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的是毒品,但有證據(jù)證明其確實不知情或者確系被蒙騙的除外:
(1)執(zhí)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 口、郵局、快遞站點等場所檢查時,要求申報為他人運輸、攜帶、寄 遞的物品和其他毒品疑似物,并告知法律責任,但被告人未如實申 報,在其運輸、攜帶、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 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或者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 查站點,在其運輸、攜帶、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在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藏匿、丟棄、試圖銷毀其攜帶的物品、棄車逃離或 者其他逃避、抗拒檢查行為,在其攜帶的物品或者遺棄的車輛中查 獲毒品的;
(4)采用高度隱蔽方式運輸、攜帶、交接物品,明顯違背 合法物品的慣常運輸、攜帶、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5)以虛假的身份、地址或者物品名稱辦理托運、寄遞手續(xù),從托運、寄遞的 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隱匿真實身份、支付不等值報酬等不 合理方式,指使、雇用他人運輸、攜帶、寄遞物品或者代為接收物流 寄遞的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 報酬,為他人運輸、攜帶、寄遞物品或者接收物流寄遞的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8)其他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的情形。
[第1687號]呂某超、萬某勝運輸毒品案-如何認定運輸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觀明知:列明了主觀明知的兩種認定規(guī)則, 即證據(jù)證明和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明知系認定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特殊規(guī)則, 即在被告人作無罪辯解、案件缺乏直接證據(jù)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運用法律推定規(guī)則, 以法定基礎事實的證成為核心,用證據(jù)證明基礎事實的成立,進而認定被告人對涉案毒品存在“應當知道 ”的主觀明知。
[第1652號]劉某盛被訴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否認明知情況下對主觀故意的判斷:劉某盛到案后始終否認對快件內(nèi)夾藏毒品存在明知,從劉某盛的行為過程、方式、被查獲經(jīng)過、自身生活閱歷、 與涉案毒品流轉鏈條中其他環(huán)節(jié)人員的關系等情況進行分析,其所作的辯解確有合理之處。劉某盛除了代為清關外,在案無證據(jù)證明其實施了應認定為走私的行為,亦不能證明劉某盛有走私的主觀故意,不存在檢察機關所提出的適用《辦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見》第六條的基礎,不能因實際查獲到毒品即對其客觀歸罪。
(2025年)劉某華、王某良運輸毒品案-運輸毒品犯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運輸毒品犯罪的行為人之間關系較為熟悉,采用毒品交易術語就毒品交易進行過協(xié)商,在運輸行程中故意繞行,且在運輸毒品之前已經(jīng)聯(lián)系毒品下家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對參與運輸毒品具有主觀明知,依法以運輸毒品罪論處。
[第1686號]孔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林某某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中法律推定主觀明知的認定方法:孔某某、林某某對于包括運輸貨物包裝異常、路線異常、交接異常及在運輸貨物中查獲毒品等情況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亦不能證明其確系不知情或被蒙騙,綜合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二人具有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推定事實。
(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
六、主觀明知認定問題
被告人到案后否認明知是毒品的,應當綜合運用在案證據(jù)加 以證明,必要時可要求檢察機關補充提供相關證據(jù)。綜合被告人 供述,相關證人證言,從涉毒場所、物品上提取的痕跡、生物檢材, 從被告人體內(nèi)或者貼身隱秘處查獲的毒品,從被告人體表、隨身物 品上提取的毒品殘留物,以及調(diào)取的物流寄遞單據(jù)、資金交易記 錄、通信記錄、行程軌跡信息等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的,可以依法認定。
被告人到案后否認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證據(jù)證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據(jù)其實施毒品犯罪的方式、過程及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結合其年齡、文化程度、生活狀況、職業(yè)背景、是否有毒品違法 犯罪經(jīng)歷及與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運 用此方法認定明知的,應當認真審查被告人的辯解是否有事實依據(jù)、對異常行為的解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騙的可能等,防止 認定錯誤,在決定對被告人是否適用死刑時更要特別慎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的是毒品,但有證據(jù)證明其確實不知情或者確系被蒙騙的除外:
(1)執(zhí)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 口、郵局、快遞站點等場所檢查時,要求申報為他人運輸、攜帶、寄 遞的物品和其他毒品疑似物,并告知法律責任,但被告人未如實申 報,在其運輸、攜帶、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 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或者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 查站點,在其運輸、攜帶、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在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藏匿、丟棄、試圖銷毀其攜帶的物品、棄車逃離或 者其他逃避、抗拒檢查行為,在其攜帶的物品或者遺棄的車輛中查 獲毒品的;
(4)采用高度隱蔽方式運輸、攜帶、交接物品,明顯違背 合法物品的慣常運輸、攜帶、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5)以虛假的身份、地址或者物品名稱辦理托運、寄遞手續(xù),從托運、寄遞的 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隱匿真實身份、支付不等值報酬等不 合理方式,指使、雇用他人運輸、攜帶、寄遞物品或者代為接收物流 寄遞的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 報酬,為他人運輸、攜帶、寄遞物品或者接收物流寄遞的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8)其他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