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開某動畫文化有限公司訴江某旭合同糾紛案-虛擬主播“中之人”違約“開盒”的認定標準及違約金條款審查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8-2-084-002
關(guān)鍵詞
民事/合同/虛擬主播/中之人/開盒/性質(zhì)認定/違約金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開某動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某動畫公司)訴稱:開某動畫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一家以動畫企劃、開發(fā)、制作為主要營業(yè)事項的公司。動畫項目《XX間》系開某動畫公司成立后獨立投資制作的第一個項目,其資金投入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幣種下同)?!奥纺场苯巧恰禭X間》的主要角色之一。2023年9月14日,開某動畫公司與江某旭簽訂《虛擬主播“中之人”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合同》),約定了雙方關(guān)于“路某”角色虛擬人直播的相關(guān)事宜。江某旭于 10月3日開始在開某動畫公司指定平臺進行虛擬人直播。10月15日直播期間,江某旭出現(xiàn)了嚴重的直播事故,自行披露了其個人身份信息導致“路某”角色被開盒。江某旭的違約行為給“路某”角色的其他宣傳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導致“路某”角色的虛擬直播中斷,無法配合開某動畫公司即將上線的廣播劇宣傳,更導致與另一名虛擬主播的配合宣傳完全無法進行,給開某動畫公司造成了損失。10月21日,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決定終止合作,并要求江某旭承擔違約責任。開某動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合作合同》于2023年10 月21日解除;2.被告江某旭向原告開某動畫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辯稱:確認《合作合同》于2023年10月21日解除。江某旭不存在開某動畫公司訴稱的“開盒”行為,直播間觀眾人數(shù)稀少,直播時江某旭提到的本人個人姓名無法對應其個人信息,不會對虛擬形象造成實質(zhì)性影響。此外,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開某動畫公司在未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要求江某旭賠償30萬元,相關(guān)訴求不合理,不同意開某動畫公司關(guān)于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同時,江某旭提出反訴,要求開某動畫公司支付其直播期間的酬金2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開某動畫公司獨立投資制作了動漫劇《XX間》。為豐富該項目的宣傳形式,開某動畫公司計劃結(jié)合廣播劇、虛擬人直播等多元化形式進行宣傳推廣。“路某”及搭檔角色“程某”是《XX間》的出場角色,系開某動畫公司第一批推廣的兩位虛擬主播。開某動畫公司計劃于2023年11月14日上線發(fā)行以兩位虛擬主播為主角的廣播劇。
江某旭本人系演員,參演多部音樂劇,在百度百科和新浪微博上載有江某旭的個人信息、照片和相關(guān)參演作品的介紹等。2023年9月14日,開某動畫公司與江某旭通過“e簽寶”平臺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由江某旭擔任虛擬主播“路某”的“中之人”(即幕后真人扮演者)進行直播,江某旭需在“路某”這一虛擬角色的線上運營中,以聲音、現(xiàn)場即興表演等形式,為形成虛擬角色的個性化特征提供支持,其具體工作任務為在指定線上線下平臺,以 “路某”虛擬人身份開展直播、直播帶貨、產(chǎn)品推介、品牌宣傳等合法商業(yè)活動。合同約定合作期限自 2023年9月15日起至 2024年9月14日止,其中2023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為試播期,并對雙方權(quán)利義務、收入分配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違約條款明確約定:江某旭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若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則江某旭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并向開某動畫公司返還直播期間的收益。庭審中,雙方確認《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是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期間,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提供直播軟件使用教程、“路某”人設說明文檔、直播指南等資料,并給予多次指導與提醒,同時制定了主播扶持計劃和激勵計劃。2023年10月3日,江某旭開始在某網(wǎng)絡平臺以“路某”身份直播,截至10月20日累計直播 17場,內(nèi)容主要為唱歌及與觀眾聊天互動。在10月15日的直播中,江某旭說出了自己的名字,隨后于10月16日零時40分聯(lián)系工作人員隱藏直播回放。開某動畫公司對10月15日直播回放的部分時段視頻進行錄屏后,于10月17日在某網(wǎng)絡平臺刪除了10月15日的直播回放視頻。
法院向案涉網(wǎng)絡平臺開發(fā)公司調(diào)取2023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間賬號直播回放視頻及直播在線觀看人數(shù)后臺數(shù)據(jù)。該平臺公司提供復函稱:案涉賬號2023年10月15日的直播在線觀看人數(shù)后臺數(shù)據(jù)為5人,該直播回放視頻被刪除后無法恢復。
關(guān)于“路某”粉絲情況和直播打賞情況,“路某”粉絲共計23人,有18人曾在直播間向“路某”打賞。雙方確認,直播期間共計收益紅豆266820顆,對應人民幣2668.2元。開某動畫公司表示,該公司安排了人員對直播間進行打賞,相關(guān)打賞費用由該公司承擔。如果江某旭未違約,按照《合作合同》約定扣除20%的稅費后,開某動畫公司應向江某旭結(jié)算1368.56元。
2023年10月21日,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依據(jù)合同要求江某旭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京0112民初6502號民事判決: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簽訂的《虛擬主播“中之人”合作合同》于2023年10 月21日解除;二、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向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賠償30000元違約金;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的全部反訴請求。宣判后,開某動畫公司、江某旭均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4)京03民終194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江某旭在直播中透露個人姓名是否構(gòu)成“開盒”違約行為;二是如構(gòu)成違約,江某旭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是否應當調(diào)整。
其一,關(guān)于江某旭案涉行為是否構(gòu)成違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北景钢?,《合作合同》約定由江某旭擔任虛擬主播“路某”的“中之人”(即幕后真人扮演者)進行直播,明確約定江某旭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被“開盒”的,屬于違約行為。雙方亦確認《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是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
通常而言,虛擬主播的粉絲黏性高度依賴“中之人-虛擬形象”的神秘感?!爸兄恕弊鳛榉钦嫒私巧哪缓蟀缪菡?,其真實身份需與虛擬主播嚴格分離方可實現(xiàn)商業(yè)價值最大化。案涉合同締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約束“中之人”江某旭嚴格履行對個人真實信息的保密義務。江某旭作為演員在直播中提及真實姓名,觀眾通過搜索可關(guān)聯(lián)其公開信息,其透露姓名本身即已實質(zhì)性違反合同目的,破壞角色人設的完整性,影響虛擬偶像的商業(yè)價值,構(gòu)成案涉合同的“開盒”行為。江某旭辯稱直播時觀眾人數(shù)不多,有關(guān)行為未造成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jù),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其二,關(guān)于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合作合同》約定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的,江某旭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前所述,江某旭相關(guān)行為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案涉虛擬主播流量較小,尚未在網(wǎng)上形成熱度,“開盒”行為尚未在網(wǎng)絡上造成廣泛影響,實際損失較小;案涉粉絲受眾對江某旭作為“中之人”的角色未表現(xiàn)出較高的黏性,虛擬主播與江某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虛擬形象仍具有復用價值;開某動畫公司在停播后未積極尋找替代“中之人”人選,放任損失范圍擴大,相關(guān)損失應當由該公司自行承擔。故法院基于交易類型、履行情況、履行期間、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直播數(shù)據(jù)、直播收益等綜合因素,結(jié)合江某旭要求調(diào)整違約金的主張,認定案涉合同約定的30萬元違約金過分高于江某旭“開盒”給開某動畫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酌情判決江某旭向開某動畫公司賠償違約金30000元。
裁判要旨
1.“中之人”(虛擬主播真人扮演者)在直播中披露真實姓名,且該信息可以被公眾通過一定渠道追溯并關(guān)聯(lián)具體個人的,披露行為即已違反“中之人”保密義務,構(gòu)成實質(zhì)性破壞合同目的的“開盒”違約行為。
2.涉網(wǎng)絡虛擬主播“中之人”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行業(yè)特點、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直播數(shù)據(jù)、直播收益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谔摂M形象技術(shù)可替代性,對于另換其他“中之人”復用虛擬形象對其價值影響不大的,可以只將合理止損期內(nèi)的成本損耗納入實際損失。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562條、第5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65條
一審: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6502號民事判決(2024年10月14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終19497號民事判決(202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