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169-007
袁某非法經(jīng)營案
——非法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代還款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刑事 非法經(jīng)營罪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 信用卡套現(xiàn) 信用卡代還款 POS機
基本案情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袁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其本人或他人的商戶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通過向持卡人的信用卡先還款再使用POS機刷卡將所還款項套出的方式,先后替陳某、朱某、王某等人持有的80余張信用卡進行“養(yǎng)卡”,支付貨幣資金累計達1100余萬元,從中收取手續(xù)費共計1.2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袁某POS機、手機、銀行卡、筆記本電腦等物。被告人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7)蘇0583刑初75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二、暫扣的違法所得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三、扣押的POS機、手機、銀行卡、筆記本電腦等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以虛構交易的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累計金額達11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繳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行為人先墊資替信用卡持卡人歸還到期透支款項,后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方式取回墊資款的,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3項
一審: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蘇0583刑初752號刑事判決(2019年 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