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5-04-1-139-001
金某信用卡詐騙宣告無罪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準確認定
關鍵詞
刑事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有效催收變相發(fā)放貸款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金某向某銀行信用卡中心長春分中心(以下簡稱某銀行長春分中心)申領尾號3076通寶白領信用卡,核發(fā)額度人民幣100000元(幣種下同)?!赌炽y行通寶白領信用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規(guī)定:通寶白領信用卡不支持現金提取及現金充值;境內、境外常規(guī)刷卡消費;通過互聯(lián)網、電話、郵件等途徑進行信用卡消費?!额I用合約》同時規(guī)定持卡人向發(fā)卡銀行申請借款后,發(fā)卡銀行以白領金的名義將借款轉入持卡人其他同名銀行卡賬戶,持卡人按月償還本金及手續(xù)費。
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金某通過電話多次向某銀行申請白領金,某銀行將金某所申請的白領金通過尾號3076通寶白領信用卡賬戶轉入金某本人同名借記卡賬戶,金某將白領金支取后用于生活支出。2020年2月以后,金某未按《領用合約》規(guī)定按月足額償還本金及手續(xù)費。2020年3月26日,某銀行長春分中心向金某短信提示總欠款17988.51元;同年4月2日,向金某短信提示欠款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是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某銀行長春分中心催收行為是否系“有效催收”;三是案涉行為是否適用“惡意透支”的規(guī)定。
一、關于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薄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法釋〔2009〕19號,2018年修正〕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jié)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睂嵺`中,應當重點考量行為人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辦卡資料是否真實,透支款項用途,未能及時還款的具體原因,以及是否逃避催收等因素,以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認定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一,金某具有穩(wěn)定合法工作及收入來源,無證據證實其提供虛假材料騙領通寶白領信用卡。第二,金某申領通寶白領信用卡開戶后至案發(fā)前具有連續(xù)還款行為,證實其具有相對穩(wěn)定的還款能力,相關證據證實金某2017年4月開卡后總還款金額56萬余元,案涉銀行總投資金額63萬余元,金某總還款金額與案涉銀行總投資金額占比89.05%。第三,金某未變更聯(lián)系方式,發(fā)卡銀行與金某保持溝通、聯(lián)系,無證據證實其逃避銀行催收。第四,金某供述所借資金因受疫情、母親住院等因素影響未能及時償還,且無證據證實金某存在使用資金進行犯罪活動或者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行為。
裁判要旨
1.對于使用信用卡透支導致未能及時還款的行為,應當根據在案證據,準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避免客觀歸罪。
2.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重點考量行為人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辦卡資料是否真實,透支款項用途,未能及時還款的具體原因,以及是否逃避催收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具有穩(wěn)定合法工作及收入來源,透支款項用于生活支出,案發(fā)前具有連續(xù)還款行為,因受意外事件等原因影響未能及時還款,沒有逃避銀行催收的,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2018年修正)第6條、第7條、第11條
一審: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20)吉0102刑初534號刑事判決(2020年12月25日)
二審: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吉01刑終234號刑事裁定(2021年10月15日)
重審一審: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21)吉0102刑初518號刑事判決(2023年1月29日)
重審二審: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吉01刑終170號刑事判決(2023年12月20日)
(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