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6號]曾某某故意殺人案-如何審查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審判參考(2025.9第14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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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如何審查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三、裁判理由
( 一 )刑事責任年齡在定罪量刑時必須重點審查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 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不僅反映了刑法 理論對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規(guī)律的認識,也體現(xiàn)了國家對青少年犯罪預防和矯正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刑事責任年齡是影響刑事責任 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既是重要的定罪事實,又是關鍵的量刑事實。
第一,刑事責任年齡是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重要因素。自然人必須達到特定年齡,才能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一方面,基于人類的身心發(fā)育規(guī)律,在成長過程中逐漸發(fā)展出理解和控制行為的能力, 個人的認知能力和意志力需要隨著年齡的增長逐步成熟,只有當行為人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年齡界限時,才被認為其具有足夠的辨認能力和控 制能力來理解其行為的社會意義及法律后果,并因此可以被追究法律責 任。另一方面,從刑事政策角度考量,既要保護社會公眾免受犯罪侵害,也要關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矯治。通過設立刑事責任年齡,社會可以實現(xiàn)有效預防和懲罰犯罪,同時給予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二,刑事責任年齡是重要的定罪依據(jù)。刑事責任年齡一般劃分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無刑事責任年齡。根據(jù)我國 《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2周 歲不滿16周歲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 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12周歲為無刑事責任年齡。司法工作中,對行為人實施《刑法》所 禁止的危害行為能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必須審查其行為時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第三,刑事責任年齡是關鍵的量刑情節(jié)?!缎谭ā返谑邨l第四款規(guī)定:“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蓖瑫r,《刑法》中還有關于年老的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 的規(guī)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 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梢?,查明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不僅 直接關系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直接影響被告人能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具體適用何種刑罰。鑒于死刑的嚴厲性,其執(zhí)行必須有極其嚴格的年齡和條件限制。根據(jù)《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故對于被告人犯罪時剛滿18周歲的死刑案件,被告人年齡應當作為關鍵事實認真審查、準確認定。
本案中,原審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審根據(jù)在案所附戶籍證明認定被告人年齡為2004年4月6日,作案時間為2022年8月2日,即曾某某作案時 年齡為18歲零3個月。鑒于被告人作案時剛剛達到適用死刑的年齡,需要 對年齡問題進行重點審查。實踐中,年齡證據(jù)材料一般形成于案發(fā)十多年之前,相較于其他證據(jù)而言更有可能滅失,從而使現(xiàn)有證據(jù)失去查驗基礎; 也因戶籍管理條件的不足,尤其是在偏遠農(nóng)村地區(qū),戶籍登記、管理條件 相對較差,可能存在以下情況:戶口誤報、漏報;戶籍錄入部門工作疏漏; 出于服兵役、找工作、逃避計劃生育處罰等目的謊報出生年齡;農(nóng)歷、公歷混淆使用導致被告人的口供年齡與真實年齡不符;等等。有鑒于此,司法機關需要收集其他證據(jù)進行印證,確保年齡認定準確無誤。
(二)多方入手審查判斷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
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fā)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審查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一般應當以戶籍證明為依據(jù);對戶籍證明有異議,并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出生證明文件、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應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沒有戶籍證明以及出生證明文件的, 應當根據(jù)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jù)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可以進行骨齡鑒定,并將結果作為判斷被告人年齡的參考。未排除證據(jù)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不能認定其已滿十八周歲?!弊?021年3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審查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或者審判時是否達到相應法定責任年齡,應當根據(jù)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jù)綜合判斷。證明被告人已滿十二周歲、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或者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證據(jù)不足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span>
據(jù)此可見,在審理涉及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案件時,特別是年齡直接影響能否適用死刑的案件,不能僅憑單一的戶籍證明等書面證據(jù)定案,還要認真審查言詞證據(jù)等可能存在的反向性證據(jù),在證據(jù)之間出現(xiàn)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向相關部門調(diào)取原始檔案、書證等客觀性證據(jù),如被告人出生證明文件、新生兒分娩記錄等,并結合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jù),如接生員證言、鄰居證言等,從多方面著手查證,采納各證據(jù)共同證實的相對一致的年齡,依法作出裁判。對未排除證據(jù)之間的矛盾,被告人是否年滿18周歲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依法不能判處被告人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的胞兄證明,其與曾某某相差16歲,由此推算曾某某極有可能系2005年出生,犯罪時可能不滿18周歲。為此,需要對被告人年齡進行進一步補查補正。經(jīng)補查,曾某某的父母證明,曾某某實際 出生于2005年4月6日,當年為少繳計劃生育罰款而將曾某某出生日期 填報為2004年并辦理了戶籍登記。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出生的醫(yī)院調(diào)取了其出生醫(yī)學證明存根、分娩記錄、住院病歷、新生兒記錄、接種疫苗卡, 上述材料證明曾某某母親于2005年4月6日產(chǎn)下一名男嬰(曾某某)。 為證明其出生醫(yī)學證明的準確性,又與曾某某出生醫(yī)學證明存根編號前后相鄰的新生兒出生醫(yī)學證明進行核查比對,并對相關證人進行取證, 最終證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05年出生,犯罪時不滿18周歲。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被告人曾某某死刑,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重審。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 李艷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 薛美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