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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5-08-27   閱讀: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25年)尹某德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行為人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未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共同實施特定犯罪活動的,依法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可按其實施的特定犯罪活動依法定罪處罰。

(檢例第84號)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該制度。

(2023年)談某甲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新接任的組織者、領導者在組織更替前罪名及刑事責任的認定:對于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后逐步發(fā)展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其實際擔任組織、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在整個組織中的地位應結合前后期進行綜合評價,對被告人在不同時期的作用應進行客觀區(qū)分。

(2024年)開設賭場型犯罪團伙的司法認定:單純?yōu)槟踩〔环ń?jīng)濟利益而開設賭場,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 處理。

(2023年)如何根據(jù)“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內在要求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應著重審查涉案犯罪組織是否是基于爭搶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攫取不法利益等非法控制目的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在一段較長的時期內連續(xù)、多次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他人的自主性造成干擾或破壞;被侵害對象的數(shù)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已達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嚴重程度。如果以上幾點都已齊備,危害性特征一般能夠成立。反之,則不能認定。

(2023年)如何界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成員個人犯罪:如果是組織成員僅僅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并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2023年)認定未成年人構成惡勢力犯罪應當特別慎重:從刑事政策和辦案效果看,涉案被告人年齡均較小,正處于青春期、叛逆期,心智尚未成熟,處理時應予充分考慮,準確貫徹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注重雙向保護,認定未成年人構成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2024年)岑某明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行為人安排下屬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定性及“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認定1.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符合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徇私枉法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行為人收受賄賂及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一直繼續(xù)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的規(guī)定,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第142號】“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應如何把握:具備《解釋》規(guī)定的第(一)、(二)、(四)項特征,但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非法保護”這個特征的,嚴格的講,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如果將這類犯罪也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就難以劃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惡勢力”犯罪的界限。

【第149號】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的“保護傘”問題:黑社會組織成員直接混入國家機關,或者通過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種政治身份,向國家機關進行滲透,以尋求非法保護,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尋求“保護傘”的重要方式。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形成打擊合力,加強預防懲治黑惡勢力犯罪長效機制建設。正確運用法律規(guī)定加大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保護傘”懲處力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階段體現(xiàn)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y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chǎn)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對黑惡勢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徹查,防止就案辦案,依法加快辦理。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加強法律監(jiān)督,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jù)意識,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系,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實現(xiàn)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2、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聚焦黑惡勢力犯罪突出的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和重點領域,重點打擊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nóng)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chǎn)的黑惡勢力;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礦產(chǎn)資源、漁業(yè)捕撈等行業(yè)、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在商貿集市、批發(fā)市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qū)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操縱、經(jīng)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zhí)法隊”的黑惡勢力;組織或雇傭網(wǎng)絡“水軍”在網(wǎng)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境外黑社會入境發(fā)展?jié)B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同時,堅決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

二、依法認定和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3、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guī)定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jù)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lián)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4、發(fā)起、創(chuàng)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合并、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fā)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chǎn)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

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并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yè)、社團工作,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

6、組織形成后,在一定時期內持續(xù)存在,應當認定為“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shù)較多,但鑒于“惡勢力”團伙和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是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jié)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shù)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未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成立時間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響的標志性事件的發(fā)生時間認定。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見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認定范圍的規(guī)定,將組織者、領導者與其他組織成員首次共同實施該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認定為該組織的形成時間。該組織者、領導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訴的,不影響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7、在組織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中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       

(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

(2)有組織地以投資、控股、參股、合伙等方式通過合法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獲??;

(3)由組織成員提供或通過其他單位、組織、個人資助取得。

8、通過上述方式獲得一定數(shù)量的經(jīng)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同時也包括調動一定規(guī)模的經(jīng)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jīng)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jīng)濟實力” 。組織成員主動將個人或者家庭資產(chǎn)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其個人或者家庭資產(chǎn)可全部計入“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但數(shù)額明顯較小或者僅提供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使用權的除外。

由于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同行業(yè)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fā)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jīng)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guī)?;蛱囟〝?shù)額。

9、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界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xiàn)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chǎn)、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10、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紀律規(guī)約、組織慣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chǎn)權利,破壞經(jīng)濟秩序、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jīng)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

(2)按照該組織的紀律規(guī)約、組織慣例實施的;

(3)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劃、指揮、參與實施的;

(4)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5)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

11、鑒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qū)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qū)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范圍,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并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稱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

(1)致使在一定區(qū)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yè)內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的;

(2)對一定行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yè)的準入、經(jīng)營、競爭等經(jīng)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

(3)插手民間糾紛、經(jīng)濟糾紛,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4)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生活,并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5)干擾、破壞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qū)域、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工作的;

(6)多次干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幫助組織成員或他人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12、對于組織者、領導者和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組織成員,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yè)。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組織成員,應當認定為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對于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應當根據(jù)《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得假釋。

13、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chǎn)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于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jù)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等情節(jié),依法決定財產(chǎn)刑的適用。

三、依法懲處惡勢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xiàn)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區(qū)別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依法從嚴懲處。

四、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破杯經(jīng)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

(1)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chǎn)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guī)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tǒng)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xù)實施的除外。

18.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五、依法打擊非法放貨討債的犯罪活動

19、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如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發(fā)放高利貸以及為強索債務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依法符合數(shù)罪并罰條件的,應當并罰。

20.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xié)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xù)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

21.對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zhí)法隊”等各種形式有組織地進行上述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六、依法嚴懲“保護傘”

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中規(guī)定的“包庇”行為,不要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酌情從重處罰。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先有通謀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2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堅決依法嚴懲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24.依法嚴懲農(nóng)村“兩委”等人員在涉農(nóng)惠農(nóng)補貼申領與發(fā)放、農(nóng)村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救災扶貧優(yōu)撫、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過程中,利用職權恃強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的犯罪,以及放縱、包庇“村霸”和宗族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為“村霸”和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犯罪。

25.公安機關在偵辦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應當注意及時深挖其背后的腐敗問題,對于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會同有關機關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jīng)相關偵查機關許可。

七、依法處置涉案財產(chǎn)

2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訴訟需要,應當依法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涉案財產(chǎn)。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會同工商、稅務、國土、住建、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全面調查涉黑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chǎn)狀況。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jīng)營性資產(chǎn),可以申請當?shù)卣付ㄓ嘘P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的數(shù)額,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合理估算。

27.對于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涉案財產(chǎn),應當全面收集、審查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j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

(2)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組織活動資助或主動提供的財產(chǎn);

(4)通過合法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獲取的財產(chǎn)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資產(chǎn)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chǎn)。

28.違法所得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的;

(2)對方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的;

(3)對方是因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

(4)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的。

29.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chǎn)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chǎn)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chǎn)。

30.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

31.對于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chǎn),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或者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應當予以返還。

八、其他

32.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指導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各項訴訟權利代理職責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礙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對案件辦理帶來影響。

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辯護律師所屬事務所具有監(jiān)督管理權限的司法行政機關派員旁聽。

對于律師違反會見規(guī)定的;以串聯(lián)組團,聯(lián)署簽名、發(fā)表公開信,組織網(wǎng)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反規(guī)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jù)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律師辯護、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相關辦案機關要注意收集固定證據(jù),提出司法建議。

33.監(jiān)獄應當從嚴管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嚴格罪犯會見、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等執(zhí)法活動。對于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實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異地關押。積極開展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排查,教育引導服刑人員檢舉揭發(fā)。社區(qū)矯正機構對擬適用社區(qū)矯正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認真開展調查評估,為準確適用非監(jiān)禁刑提供參考,社區(qū)矯正機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區(qū)服刑人員要嚴格監(jiān)管教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xié)調聯(lián)動,完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妥善處理社區(qū)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等情形。

34.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建立完善重大疑難案件會商、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對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掛牌督辦、上提一級、異地管轄、指定管轄以及現(xiàn)場聯(lián)合督導等措施,確保案件質量。根據(jù)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匯總問題,歸納經(jīng)驗,適時出臺有關證據(jù)標準,切實保障有力打擊。

3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對證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采取保護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jù),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并對其參照證人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保護獵施。前述規(guī)定,對于確屬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掌握。

對于確有重大立功或者對于認定重大犯罪事實或追繳、沒收涉黑財產(chǎn)具有重要作用的組織成員,確有必要通過分案審理予保護的,公安機關可以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作出另案處理的決定。

對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近親屬,需要采取保護措施的,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等關于證人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予以專門性保護等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辦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

36.本意見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或者單獨制定的其他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意見中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意見執(zhí)行。


(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一、準確把握形勢、任務,堅定不移地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

(一)毫不動搖地貫徹依法嚴懲方針

會議認為,受國內國際多種因素影響,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躍、多發(fā)的基本態(tài)勢在短期內不會改變。此類犯罪組織化程度較高,又與各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破壞力成倍增加,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而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具有極強的向經(jīng)濟領域、政治領域滲透的能力,嚴重侵蝕維系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根基。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繼續(xù)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始終保持對于此類犯罪的嚴懲高壓態(tài)勢。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資格刑、財產(chǎn)刑的適用力度,有效運用刑法中關于禁止令的規(guī)定,嚴格把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全方位、全過程地體現(xiàn)從嚴懲處的精神。

(二)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充分體現(xiàn)刑罰的個別化。同時要防止片面強調從寬或者從嚴,切實做到區(qū)別對待,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jù)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也必須堅決判處。對于不屬于骨干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以及一般參加者,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jié)的,要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節(jié)的,要依法酌情從寬處理。對于一般參加者,雖然參與實施了少量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三)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系

“打早打小”,是指各級政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有可能發(fā)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及早打擊,絕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而不應被理解為對尚處于低級形態(tài)的犯罪組織可以不加區(qū)分地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處理?!按驕蚀驅崱保褪且髮徟袝r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處刑罰。對于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依照刑法中的相關條款處理,從而把法律規(guī)定落到實處。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fā)展一般都會經(jīng)歷一個從小到大、由“惡”到“黑”的漸進過程,因此,“打早打小”不僅是政法機關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貫方針,而且是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時消滅于雛形或萌芽狀態(tài),防止其社會危害進一步擴大的有效手段。而“打準打實”既是刑事審判維護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掃黑除惡工作實現(xiàn)預期目標的基本前提。只有打得準,才能有效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打得實,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xiàn)懲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懲治策略、審判原則的角度對掃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于二者關系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原則,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切實防止以“打早打小”替代“打準打實”。

(四)依法加大懲處“保護傘”的力度

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不僅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滋生、蔓延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而且會使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進一步加大。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保護傘”的嚴重危害,將依法懲處“保護傘”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工作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內容,正確運用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效加大對于“保護傘”的懲處力度。同時,各級人民法院還應當全面發(fā)揮職能作用,對于審判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涉及“保護傘”的線索,應當及時轉往有關部門査處,確保實現(xiàn)“除惡務盡”的目標。

(五)嚴格依照法律履行審判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實施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正,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對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以審判為中心,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和權利保障意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并要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jù)裁判原則,依法排除非法證據(jù),通過充分發(fā)揮庭審功能和有效運用證據(jù)審查判斷規(guī)則,切實把好事實、證據(jù)與法律適用關,以令人信服的裁判說理來實現(xiàn)審判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同時,還應當繼續(xù)加強、完善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配合協(xié)作,保證各項長效工作機制運行更為順暢。

二、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一)認定組織特征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xù)時間的起點,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沒有前述活動的,可以根據(jù)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fā)生時間進行審査判斷。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jù)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jīng)濟基礎或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査判斷。存在、發(fā)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guī)模,人數(shù)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也即“其他參加者”)。骨干成員,是指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并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于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應當結合制定、形成相關紀律、規(guī)約的目的與意圖來進行審查判斷。凡是為了增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性、隱蔽性而制定或者自發(fā)形成,并用以明確組織內部人員管理、職責分工、行為規(guī)范、利益分配、行動準則等事項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guī)定、約定,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受蒙蔽、威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僅參與少量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下人員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1.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yè)、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2.因臨時被糾集、雇傭或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雇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

對于被起訴的組織成員主要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時應當結合“四個特征”審慎把握。

(二)認定經(jīng)濟特征的問題

“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fā)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fā)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jīng)濟利益。包括: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資產(chǎn);2.有組織地通過合法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獲取的資產(chǎn);3.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資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資產(chǎn)。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jīng)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jīng)濟實力”。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有的“經(jīng)濟實力”在20-50萬元幅度內,自行劃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數(shù)額標準。

是否將所獲經(jīng)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是認定經(jīng)濟特征的重要依據(jù)。無論獲利后的分配與使用形式如何變化,只要在客觀上能夠起到豢養(yǎng)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wěn)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即可認定。

(三)認定行為特征的問題

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綜合判斷,嚴格把握。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xiàn)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

屬于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確與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jīng)濟基礎無任何關聯(lián),亦不是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guī)約而實施,則應作為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處理。

組織者、領導者明知組織成員曾多次實施起因、性質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但并未明確予以禁止的,如果該類行為對擴大組織影響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視為是按照組織慣例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認定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qū)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范圍,并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shù)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qū)域,如鄉(xiāng)鎮(zhèn)、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qū)域,如礦山、工地、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口數(shù)量、流量、經(jīng)濟規(guī)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范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shù)量、流量、經(jīng)濟規(guī)模較小的其他區(qū)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qū)域”的控制和影響。

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yè)”,是指在一定區(qū)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黃、賭、毒等非法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同樣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2009年《座談會紀要》明確了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八種情形,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1種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第2種情形中的“形成壟斷”,是指可以操控、左右、決定與一定行業(yè)相關的準入、退出、經(jīng)營、競爭等經(jīng)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是指對與一定行業(yè)相關的準入、退出、經(jīng)營、競爭等經(jīng)濟活動具有較大的干預和影響能力,或者具有在該行業(yè)內占有較大市場份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該行業(yè)內斂財數(shù)額巨大(最低數(shù)額標準由各高院根據(jù)本地情況在20-50萬元的幅度內自行劃定)、給該行業(yè)內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個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等情節(jié)之一;第3、4、5種情形中的“造成嚴重影響”,是指具有致人重傷或致多人輕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斂財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標準同上)、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多次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引發(fā)大規(guī)模群體性事件等情節(jié)之一;第6種情形中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攏、收買、威脅等手段多次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縱容,或者多次對前述單位、組織中正常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形;第7種情形中的“獲取政治地位”,是指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擔任一定職務”,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具有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職務。

根據(jù)實踐經(jīng)驗,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的八種情形一般不會單獨存在,往往是兩種以上的情形同時并存、相互交織,從而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審判時,應當充分認識這一特點,準確認定該特征。

“四個特征”中其他構成要素均已具備,僅在成員人數(shù)、經(jīng)濟實力規(guī)模方面未達到本紀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較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時具有2009年《座談會紀要》相關規(guī)定中的多種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種情形已明顯超出認定標準的,也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關于刑事責任和刑罰適用

(一)已退出或者新接任的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對于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fā)展過程中已經(jīng)退出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在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后逐步發(fā)展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本人參與及其實際擔任組織者、領導者期間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二)量刑情節(jié)的運用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從輕處罰:1.如實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2.如實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犯罪事實;3.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對收集定案證據(jù)、査明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

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査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在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追繳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以及“保護傘”協(xié)助抓獲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組織成員,或者骨干成員能夠檢舉揭發(fā)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原則上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是否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jù)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依法應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應當根據(jù)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從嚴掌握。可能導致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通過判處和執(zhí)行民事賠償以及積極開展司法救助來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接受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賠償并因此表示諒解的,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不僅應當査明諒解是否確屬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賠償款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有無關聯(lián),而且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也應當從嚴掌握??赡軐е氯噶啃堂黠@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適用該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四)財產(chǎn)刑的適用問題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并處沒收財產(chǎn)。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轉移、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財產(chǎn)來源、性質,導致違法所得以及其他應當追繳的財產(chǎn)難以準確查清和追繳的,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以及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chǎn)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對于確屬骨干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一般應當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對于其他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應當根據(jù)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等情節(jié),依法決定財產(chǎn)刑的適用。

四、關于審判程序和證據(jù)審查

(一)分案審理問題

為便宜訴訟,提高審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審理過于拖延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告人人數(shù)眾多,合并審理難以保證庭審質量和庭審效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可分案進行審理。分案應當遵循有利于案件順利審判、有利于査明案件事實、有利于公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確保有效質證、事實統(tǒng)一、準確定罪、均衡量刑。對于被作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起訴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審理影響庭審調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審理。

(二)證明標準和證據(jù)運用問題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偵查取證難度大,“四個特征”往往難以通過實物證據(jù)來加以證明。審判時,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相關證據(jù)進行審查與認定。在確保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jù)取證合法、內容真實,且綜合全案證據(jù),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三)法庭舉證、質證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合議庭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效引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不得因為案件事實復雜、證據(jù)繁多,而不當限制控辯雙方就證據(jù)問題進行交叉詢問、相互辯論的權利。庭審時,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繁簡、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等采取適當?shù)呐e證、質證方式,突出重點;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單獨舉證、質證。為減少重復舉證、質證,提高審判效率,庭審中可以先就認定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jù)進行舉證、質證。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證據(jù)進行舉證、質證時,之前已經(jīng)宣讀、出示過的證據(jù),可以在歸納、概括之后簡要征詢控辯雙方意見。對于認定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證據(jù),舉證、質證時一般不宜采取前述方式。

(四)對出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后,應當及時了解在偵査、審査起訴階段有無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確保相關保護措施在審判階段能夠緊密銜接。開庭審理時,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應當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必要時,可以進行物理隔離,以音頻、視頻傳送的方式作證,并對聲音、圖像進行技術處理。有必要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以及需要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的,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xié)調,確保保護措施及時執(zhí)行到位。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在開庭前核實其身份。證人、鑒定人簽署的如實作證保證書應當列入審判副卷,不得對外公開。

五、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相關問題

(一)涉案財產(chǎn)的處置問題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于依法査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財產(chǎn),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財產(chǎn)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大小的有關證據(jù),調查財產(chǎn)的權屬情況以及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財物。屬于下列情形的,依法應當予以追繳、沒收:1.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fā)展過程中,該組織及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獲取的財產(chǎn)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存在、發(fā)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部分;2.其他單位、個人為支持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fā)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資助或提供的財產(chǎn);3.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所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個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4.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個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5.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二)發(fā)揮庭審功能問題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開庭前,應當按照重大案件的審判要求做好從物質保障到人員配備等各方面的庭審準備,并制定詳細的庭審預案和庭審提綱。同時,還要充分發(fā)揮庭前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應有作用,提前了解控辯雙方的主要意見,及時解決可能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程序性問題。對于庭前會議中出示的證據(jù)材料,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庭審舉證、質證時可以簡化。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應當針對爭議焦點和關鍵的事實、證據(jù)問題,有效引導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査與法庭辯論。庭審時,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音視頻資料應當存卷備查。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一)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jù)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lián)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

1、關于組織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wěn)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當前,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制造"人員頻繁更替、組織結構松散"的假象。因此,在辦案時,要特別注意審查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對組織運行、活動起著突出作用的積極參加者等骨干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lián)系是否緊密,不要被其組織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關于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認定。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fā)起者、創(chuàng)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xié)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chǎn)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主觀明知問題。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并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guī)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shù)及組織紀律等問題的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shù)較多,但鑒于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jié)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shù)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對于那些已存在一定時間,且成員人數(shù)較多的犯罪組織,在定性時要根據(jù)其是否已具備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是否已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此外在通常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穩(wěn)定,一般會有一些約定俗成的紀律、規(guī)約,有些甚至還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時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2、關于經(jīng)濟特征。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由于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同行業(yè)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fā)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因此,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jīng)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guī)?;蛱囟〝?shù)額。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斂財方式也具有多樣性。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會通過實施賭博、敲詐、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jīng)濟利益,而且還往往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yè)等方式“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因此,無論其財產(chǎn)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即可。

“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jīng)費,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yī)療費、喪葬費,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3、關于行為特征。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時也會采取一些“其他手段”。

根據(jù)司法實踐經(jīng)驗,《立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jīng)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或者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會議認為,在辦案時還應準確理解《立法解釋》中關于“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大量的違法活動,對此均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如果僅實施了違法活動,而沒有實施犯罪活動的,則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外,“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最終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要結合危害性特征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jù)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4、關于危害性特征。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qū)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對于"一定區(qū)域"的理解和把握。區(qū)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并不是區(qū)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qū)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qū)域內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qū)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范圍,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并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對于"一定行業(yè)"的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yè),既包括合法行業(yè),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yè)。這些行業(yè)一般涉及生產(chǎn)、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huán)節(jié)。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在一定區(qū)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yè)內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對一定行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yè)的準入、經(jīng)營、競爭等經(jīng)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插手民間糾紛、經(jīng)濟糾紛,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生活,并在相關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qū)域、行業(yè)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工作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使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二)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其他問題

 1、關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本罪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會議認為,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本紀要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規(guī)定,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組織者、領導者對于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jù)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jù)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3、關于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的認定和處置。在辦案時,要依法運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手段,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jīng)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于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通過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chǎn)性權益及其掌息、收益。在辦案工作中,應認真審查涉案財產(chǎn)的來源、性質,對被告人及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依法予以保護。

4、關于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jù)要求。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但應當注意的是,"事實清楚"是指能夠對定罪量刑產(chǎn)生影響的事實必須清楚,而不是指整個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節(jié)都要一一查證屬實;"證據(jù)確實、充分"是指能夠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確實、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問題的證據(jù)都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對此,一定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不要糾纏那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jié)問題。比如,在可以認定某犯罪組織已將所獲經(jīng)濟利益部分用于組織活動的情況下,即使此部分款項的具體數(shù)額難以全部查實,也不影響定案。

5、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立功問題。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從嚴掌握。

6、關于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fā)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伙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

會議認為,"惡勢力"是指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皭簞萘Α币话銥槿艘陨?,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xiàn)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應根據(jù)本紀要的精神,結合組織化程度的高低、經(jīng)濟實力的強弱、有無追求和實現(xiàn)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加以正確區(qū)分。同時,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正確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方針。在準確查明“惡勢力”團伙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處理,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依法懲處。對符合犯罪集團特征的,要按照犯罪集團處理,以切實加大對"惡勢力"團伙依法懲處的力度。

7、關于視聽資料的收集、使用。公安機關在偵查時要特別重視對涉黑犯罪視聽資料的收集。對于那些能夠證明涉案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其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錄音、錄像資料,要及時提取、固定、移送。通過特殊偵查措施獲取的視聽資料,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對證據(jù)的來源、提取經(jīng)過應予說明。

8、庭審時應注意的有關問題。為確保庭審效果,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涉黑案件之前,應認真做好庭審預案。法庭調查時,除必須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質證外,對各被告人應當分別訊問,以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或者不敢如實供述、作證。對于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破壞法庭秩序、干擾法庭審理的,法庭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發(fā)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fā)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fā)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fā),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qū)域或者行業(yè)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一、管轄

第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在多個地方實施的犯罪,以及其他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關的犯罪,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一并立案偵查。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并案偵查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由偵查該案的公安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一并審查批準逮捕、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由符合審判級別管轄要求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依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由偵查該案的公安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由同級或者符合審判級別管轄要求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可以依法報請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交。對于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上級檢察機關已經(jīng)指定管轄的案件,審查起訴工作由同一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偵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調查或者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二、立案

第五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辨認、調取證據(jù)材料等必要的調查活動,但不得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

立案前的審查階段獲取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

公安機關因偵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對一些重大犯罪線索立案后可以采取技術偵查等秘密偵查措施。

第六條 公安機關經(jīng)過審查,認為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同時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三、強制措施和羈押

第七條 對于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除外。

第八條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嚴格管理,防止發(fā)生串供、通風報信等行為。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異地羈押。

對于同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分別羈押,在看守所的室外活動應當分開進行。

對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羈押。

四、證人保護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受到侵害時,可以視情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第十條 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于因作證行為可能導致本人或者近親屬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證人,分別經(jīng)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應當對其身份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條 對于秘密證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制作筆錄或者文書時,應當以代號代替其真實姓名,不得記錄證人住址、單位、身份證號及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的信息。證人簽名以按指紋代替。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記載秘密證人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的筆錄或者文書,以及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當單獨立卷,交辦案單位檔案部門封存。

第十二條 法庭審理時不得公開秘密證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用于公開質證的秘密證人的聲音、影像,應當進行變聲、變像等技術處理。

秘密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詢問、遮蔽容貌、改變聲音或者使用音頻、視頻傳送裝置等保護性措施。

經(jīng)辯護律師申請:法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使用秘密證人的理由、審批程序出具說明。

第十三條 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參照本規(guī)定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四條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檢舉、揭發(fā)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與自己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方面提供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有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tài)度以及在偵查工作中的表現(xiàn),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并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充分考慮全案情況和公安機關建議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或者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建議。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充分考慮全案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建議和被告人、辯護人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并保證不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對于有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參照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和保護措施。

六、涉案財產(chǎn)的控制和處理

第十七條 根據(j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訴訟需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下列財產(chǎn):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chǎn);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控制的財產(chǎn);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資購買的財產(chǎn);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移至他人的財產(chǎn);

(六)其他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chǎn)。

對于本條第一款的財產(chǎn),有證據(jù)證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應當依法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十八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應當一并扣押證明財產(chǎn)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或者執(zhí)行的,應當分別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通知有關部門配合或者執(zhí)行。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chǎn)、特定動產(chǎn)及其他財產(chǎn),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 凍結的財產(chǎn)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xù);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chǎn)權證照。

第十九條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jīng)營性財產(chǎn),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shù)卣付ㄓ嘘P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

第二十條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fā)展過程中,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孽息、收益,以及用于違法犯罪的工具和其他財物,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對于其他個人或者單位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chǎn)及其孽息、收益,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對于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予以資助、支持的,依法沒收資助、支持的財產(chǎn)。

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及其孳息,應當依法及時返還或者責令退賠。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chǎn)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chǎn)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chǎn)。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擎息、收益的數(shù)額,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合理估算。

七、律師辯護代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中的執(zhí)業(yè)權利,保證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和協(xié)作,及時協(xié)調解決律師辯護代理工作中的問題;發(fā)現(xiàn)律師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律師接受委托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使執(zhí)業(yè)權利,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機制,加強對敏感、重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指導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律師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的登記、報告、保密、集體討論、檔案管理等制度;及時查處律師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辯護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八、刑罰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執(zhí)行機關應當采取嚴格的監(jiān)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于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異地執(zhí)行刑罰。

對于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可以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異地執(zhí)行刑罰。

第二十七條 對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減刑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報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對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假釋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對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二十八條 對于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確實需要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嚴格審批;

(一)確有嚴重疾病而監(jiān)獄不具備醫(yī)治條件,必須保外就醫(yī), 且適用保外就醫(yī)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因年老、殘疾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適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向同級人民察院、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第二十九條 辦理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發(fā)展組織成員犯罪案件,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一、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 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 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 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 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根據(j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規(guī)定認定。

(二)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jīng)驗的;

3. 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 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 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對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

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四)有脅迫、教唆、引誘等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雖然未成年人并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被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偶爾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

二、嚴格依法辦案,形成打擊合力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階段,要全面體現(xiàn)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及時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避免糾纏細枝末節(jié)。要加強對下指導,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重特大案件,可以單獨或者聯(lián)合掛牌督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層報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二)公安機關要注意發(fā)現(xiàn)涉黑涉惡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線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jù)意識,依法收集、固定和運用證據(jù),并可以就案件性質、收集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建議。從嚴掌握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三)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于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建議。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堅決批準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堅決起訴。不批準逮捕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應當分別制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寫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理由、偵查方向、需要補充收集的證據(jù)及其證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補證活動。

(四)辦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將依法嚴懲與認罪認罰從寬有機結合起來。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要考慮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節(jié),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對于雖然認罪,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從寬處罰的,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依法從嚴從重。對被黑惡勢力利用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五)人民法院要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及時審判,從嚴處罰。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的適用,嚴格掌握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依法運用財產(chǎn)刑、資格刑,最大限度鏟除黑惡勢力“經(jīng)濟基礎”。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yè)。

三、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實現(xiàn)標本兼治

(一)認真落實邊打邊治邊建要求,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深挖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根源,剖析重點行業(yè)領域監(jiān)管漏洞,及時預警預判,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出加強監(jiān)管和行政執(zhí)法的建議,從源頭遏制黑惡勢力向未成年人群體侵蝕蔓延。對被黑惡勢力利用尚未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早發(fā)現(xiàn)、及時挽救。對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要通過落實家庭監(jiān)護、強化學校教育管理、送入專門學校矯治、開,展社會化幫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預防工作。

(二)加強各職能部門協(xié)調聯(lián)動,有效預防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利用。建立與共青團、婦聯(lián)、教育等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工作機制,開展針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針對教職工的法治教育培訓,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遠離違法犯罪。推動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惡預警機制,及時阻斷未成年人與黑惡勢力的聯(lián)系,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惡勢力誘導利用。推動網(wǎng)信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未成年人網(wǎng)絡保護。加強與街道、社區(qū)等基層組織的聯(lián)系,重視和發(fā)揮基層組織在預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進社區(qū)矯正機構對未成年社區(qū)矯正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為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營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宣示、警醒、引領、示范作用,通過以案釋法,選擇典型案件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經(jīng)驗和做法,揭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加強重點青少年群體的法治教育,在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多發(fā)的地區(qū)、街道、社區(qū)等,強化未成年人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識和法治觀念,遠離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




(2010年)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在三類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 

在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審判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落實《意見》第1條規(guī)定:根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落實這個總體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正確把握寬與嚴的對象。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的發(fā)案率高,社會危害大,是各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出現(xiàn)以來,長時間保持快速發(fā)展勢頭,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法院刑事審判在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的重要任務。因此,對這三類犯罪總體上應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也要分別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把握寬嚴的范圍。在確定從寬與從嚴的對象時,還應當注意審時度勢,對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作出準確判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服務。 

2.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三類案件的審判中,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不能為追求打擊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審理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既不能降格處理,也不能拔高認定。 

3.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于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wěn)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比如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對于故意殺人、傷害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干成員就應當從嚴掌握減刑、假釋的適用,其他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則可以從寬把握。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 

1.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由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打擊處理上不能等其坐大后進行,要堅持“嚴打”的方針,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2.區(qū)別對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成員?!兑庖姟返?0條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不同成員的處理原則:分別情況,區(qū)別對待。對于組織者、領導者應依法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應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實踐中,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以其直接實施的犯罪起訴、審判,實際上是輕縱了他們的罪行。要在區(qū)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犯罪的基礎上,合理劃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責任范圍,做到不枉不縱。同時,還要注意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的區(qū)別,不能簡單認為組織者、領導者就是具體犯罪中責任最重的主犯。對于組織成員實施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事后知曉,甚至根本不知曉,其就只應負有一般的責任,直接實施的成員無疑應負最重的責任。 

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根據(jù)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確屬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的,應依法從嚴處罰。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jié)輕微的,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在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間的檢舉、揭發(fā)問題上,既要考慮線索本身的價值,也要考慮檢舉、揭發(fā)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現(xiàn)全案量刑失衡的現(xiàn)象。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fā)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慮是否從輕量刑時也應從嚴予以掌握。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4.惡勢力,是指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5.單純?yōu)槟踩〔环ń?jīng)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fā)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6.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

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7.“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于“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8.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9.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對于反復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jié)、數(shù)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累加后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在認定是否屬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將已用于累加的違法行為計為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shù)。

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為民間糾紛調處,后經(jīng)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jù),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10.認定“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shù)量、違法犯罪次數(shù)、手段、規(guī)模、人身損害后果、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違法所得數(shù)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p>

11.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違法活動。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參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

12.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三、正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有關要求

13.對于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要正確運用法律規(guī)定加大懲處力度,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同時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yī)適用條件,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chǎn)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從嚴懲處。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yè)。

對于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認罪認罰或者僅參與實施少量的犯罪活動且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4.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檢舉揭發(fā)與該犯罪集團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lián)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jù)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依法應認定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應當根據(jù)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從嚴掌握??赡軐е氯噶啃堂黠@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如果能夠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jù)或者其他協(xié)助行為,并在偵破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量刑時要根據(jù)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結合被告人在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整體把握。對于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量刑時要體現(xiàn)總體從嚴。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且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的其他成員,量刑時要體現(xiàn)總體從寬。

16.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認罪認罰,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不適用該制度。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二、“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xiàn)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fā)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yè)人員、派駐人員據(jù)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qū)、經(jīng)營場所等;

(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的“軟暴力”手段。

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三、行為人實施“軟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足以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

(一)黑惡勢力實施的;

(二)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以及因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后又實施的;

(四)攜帶兇器實施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情形。

由多人實施的,編造或明示暴力違法犯罪經(jīng)歷進行恐嚇的,或者以自報組織、頭目名號、統(tǒng)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

由多人實施的,只要有部分行為人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的,該項即成立。

雖然具體實施“軟暴力”的行為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但雇傭者、指使者或者糾集者符合的,該項成立。

四、“軟暴力”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以及《指導意見》第14條“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chǎn)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既包括同一類別的行為,也包括不同類別的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六、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七、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九、采用“軟暴力”手段,同時構成兩種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根據(jù)本意見第五條、第八條規(guī)定,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罰款應當?shù)挚哿P金。

十一、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xù)實施的除外。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chǎn)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1.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并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chǎn)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chǎn)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根據(jù)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前款所稱處理既包括對涉案財產(chǎn)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其他等值財產(chǎn)等依法追繳、沒收,也包括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等依法返還。

2. 對涉案財產(chǎn)采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chǎn)處置。

3. 對涉案財產(chǎn)采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xù)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chǎn),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影響。

4. 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jīng)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于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chǎn)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于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jù)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等情節(jié),依法決定財產(chǎn)刑的適用。

5. 要深挖細查并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組織進行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轉變涉案財產(chǎn)性質的關聯(lián)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證據(jù)

6. 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相關規(guī)定》(公通字〔2013〕30號)等有關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調查黑惡勢力及其成員的財產(chǎn)狀況,并可以根據(jù)訴訟需要,先行依法對下列財產(chǎn)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1)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chǎn);

(2)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

(3)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財產(chǎn);

(4)犯罪嫌疑人出資購買的財產(chǎn);

(5)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chǎn);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chǎn);

(7)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chǎn)。

7.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chǎn)、特定動產(chǎn)及其他財產(chǎn),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間禁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權屬變更、抵押等手續(xù)。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chǎn)權證照。

8. 公安機關對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chǎn),應當全面收集證明其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jù),審查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證明涉案財產(chǎn)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jù)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財產(chǎn)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供述;

(2)被害人、證人關于財產(chǎn)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陳述、證言;

(3)財產(chǎn)購買憑證、銀行往來憑據(jù)、資金注入憑據(jù)、權屬證明等書證;

(4)財產(chǎn)價格鑒定、評估意見;

(5)可以證明財產(chǎn)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的其他證據(jù)。

9. 公安機關對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產(chǎn)中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的數(shù)額,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實無法準確計算的,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合理估算。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委托評估、估算的數(shù)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重新委托評估、估算。

10.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訴訟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關措施。

三、準確處置涉案財產(chǎn)

11.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在案財產(chǎn)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一般應當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chǎn)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將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chǎn)及其清單隨案移送。

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除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chǎn)提出處理意見外,還需要對繼續(xù)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涉案財產(chǎn)不宜隨案移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清單、照片、錄像、封存手續(xù)、存放地點說明、鑒定、評估意見、變價處理憑證等材料。

12. 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jīng)營性財產(chǎn),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當?shù)卣付ㄓ嘘P部門或者委托有關機構代管或者托管。

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chǎn),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jīng)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出售、變現(xiàn)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13. 人民檢察院在法庭審理時應當對證明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chǎn)情況進行舉證質證,對于既能證明具體個罪又能證明經(jīng)濟特征的涉案財產(chǎn)情況相關證據(jù)在具體個罪中出示后,在經(jīng)濟特征中可以簡要說明,不再重復出示。

14.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應當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chǎn)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xù)追繳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對隨案移送財產(chǎn)進行處理時,應當列明相關財產(chǎn)的具體名稱、數(shù)量、金額、處置情況等。涉案財產(chǎn)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shù)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并另附清單。

15. 涉案財產(chǎn)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1)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

(2)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單位、組織、個人為支持該黑惡勢力組織活動資助或者主動提供的財產(chǎn);

(4)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通過合法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獲取的財產(chǎn)或者組織成員個人、家庭合法財產(chǎn)中,實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的部分;

(5)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6)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利用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chǎn)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chǎn)。

16. 應當追繳、沒收的的財產(chǎn)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4)第三人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取得涉案財物的。

17. 涉案財產(chǎn)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返還:

(1)有證據(jù)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

(2)有證據(jù)證明確與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18. 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后,對于有證據(jù)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合法財產(chǎn)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后,依法及時返還。

四、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chǎn)

19. 有證據(jù)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chǎn)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chǎn)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chǎn)。

對于證明前款各種情形的證據(jù),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調取。

20. 本意見第19條所稱“財產(chǎn)無法找到”,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產(chǎn),但無法查證財產(chǎn)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jù)。

21. 追繳、沒收的其他等值財產(chǎn)的數(shù)額,應當與無法直接追繳、沒收的具體財產(chǎn)的數(shù)額相對應。

五、其他

22. 本意見所稱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通知

二、要正確適用法律,積極發(fā)揮檢察職能作用。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充分運用刑法和立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開展立案偵查和批捕、起訴工作,嚴格按照《解釋》加強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打擊力度,積極發(fā)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有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即是否要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不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對于同時具備《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案件,應依法予以嚴懲,以體現(xiàn)“打早打小”的立法精神。同時,對于確有“保護傘”的案件,也要堅決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解釋》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三種情形之一的,無論使用公款的是個人還是單位以及單位的性質如何,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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