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2刑初199號
2024年06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4〕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艷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16日22時33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金彭”牌三輪電動車,沿堤頂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渡口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停放的姚某駕駛的皖D9××**號小型轎車,事故致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在事故勘查中發(fā)現(xiàn)王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隨即將其帶至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院抽取了血樣。2023年4月24日,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25.50mg/100ml。經(jīng)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屬于正三輪摩托車范疇,即屬于機動車。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田家庵一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姚某承擔次要責任。案發(fā)后,王某某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姚某的諒解。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歸案經(jīng)過說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飲酒駕駛違法行為人前科證明、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王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事故發(fā)生后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俠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蘇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