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53號
2024年06月12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狩獵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11日,公益訴訟起訴人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祝某某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同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雙方當事人就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2024年6月5日,本院對刑事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解立志、
書記員張呂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徐某、胡某的證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被告人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且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并積極支付生態(tài)修復費用,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23年2月至3月禁獵期內,在其居住的銅陵市義安區(qū)××鎮(zhèn)××村附近山上,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捕獵夾進行狩獵,共捕獲野豬1頭、豬獾2只、小麂2只,帶回食用或者出售。經鑒定,小麂、豬獾均屬于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1只小麂價值3000元,1只豬獾價值800元。
2023年3月28日,祝某某被抓獲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1050元。
另查,根據(j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狩獵管理的通告》有關規(guī)定,哺乳動物和鳥類的狩獵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本案案發(fā)時間為禁獵期。2023年3月28日,XX機關從被告人祝某某家依法扣押土制獵槍、穩(wěn)壓器、電池、彈簧鋼絲繩捕獵夾等相關狩獵工具及野豬肉、兔肉、豬獾毛發(fā)等野生動物死體。經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銅官分局認定,從祝某某處扣押的大小捕獵夾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祝某某賠償了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
上述事實,被告人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關于捕獵工具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狩獵管理的通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xié)議、另案處理人徐某、胡某的證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情節(jié)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祝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零五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狩獵工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置;扣押的野生動物死體由扣押機關作無害化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金鳳
審判員劉帥令
人民陪審員張麗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曹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