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78號
2024年06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雪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04月09日21時12分許,被告人朱某1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泗縣北一環(huán)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北一環(huán)路與學士路交叉路口東150米處,遇公安機關依法檢查,隨即棄車逃跑,被泗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現(xiàn)場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含量100mg/100ml,經(jīng)鑒定:被告人朱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96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予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雪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