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63號
2024年05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7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號牌為皖K0××**小型轎車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廟段時,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王某2棄車逃避檢查,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2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4.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王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違法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某2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2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4年4月21日以王某2于2024年4月17日實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決定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2已于2024年4月23日繳納該罰款。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王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應(yīng)當從重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繳納的行政罰款一千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一千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曉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