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47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4)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愛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
2023年11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孫某1酒后駕駛五征牌三輪農用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與鳳凰山路交口西300米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盤查。經鑒定,涉案車輛屬于機動車類的三輪汽車范疇;孫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經查,未查詢到孫某1辦理機動車駕駛證信息;未查詢到涉案車輛信息。
2023年11月24日,被告人孫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同日,因本案,被告人孫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信息及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歸案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截圖,鑒定意見,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決定書,視頻資料,被告人孫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孫某1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興召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