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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622刑初830號潘某、盧某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12-28   閱讀:

潘某、盧某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3)皖1622刑初830號

2024年03月20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3〕7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盧某、韓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麗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孫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辯護人劉輝、趙西強、被告人盧某及其辯護人孫永超、過娟、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陳百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左右,被告人潘某因生意失敗欠下高額外債,為償還債務以及夫妻日常開支,潘某向馮某1謊稱其有一個叫程某某的親戚是蒙城農(nóng)商銀行信貸員,自己依靠該人在給急需資金過橋的客戶做短期的銀行“過橋貸款”生意,并以該生意周期短、利息高(日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引誘馮某1出資。馮某1信以為真,并于2021年2月26日開始頻繁向潘某轉(zhuǎn)賬用于投資潘某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被告人潘某收到馮某1的錢款后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支付利息以及夫妻二人的日常開銷。償還借款后,潘某隨即又以做生意為由從借款人處借出轉(zhuǎn)給馮某1。后被告人潘某同樣以投資“過橋貸款”生意,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哄騙胡某與丁某夫婦、何某、湯某等人進行投資。在收到上述人員的錢款后,潘某采取“拆東墻補西墻”“借新賬還舊賬”“借本金還利息”的方式,維持其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運轉(zhuǎn)。因潘某、盧某夫婦并無收入來源,且涉案部分資金被二人用于日常開銷,致使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故潘某繼續(xù)找人“拉攏業(yè)務”。2022年3、4月份潘某通過韓某、劉某1從孫某處拿錢做“過橋貸款”生意,許諾日息千分之五甚至更高,其中韓某得利千分之二以上,孫某得利千分之三(分給王某1千分之一點三,剩余部分與劉某1平分)。后被害人孫某陸續(xù)將投資“過橋貸款”的資金轉(zhuǎn)給劉某1,劉某1轉(zhuǎn)給韓某,再由韓某轉(zhuǎn)給潘某。

2022年8月韓某因賭博被行政拘留,被害人孫某找不到韓某察覺風險,遂要求將前期投資的本金從潘某處抽回,潘某無力償還。此時被告人韓某意識到潘某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虛假,為了穩(wěn)住孫某,同時為了繼續(xù)從中獲取非法利益,2022年8月19日韓某、劉某1共同到合肥找孫某商談,期間韓某讓潘某冒充銀行信貸員與孫某見面,哄騙孫某繼續(xù)投資。2022年9月2日劉某1退出,孫某的資金遂直接通過韓某轉(zhuǎn)給潘某。

2022年間,被告人盧某明知潘某“過橋貸款”生意虛假,仍按照潘某的安排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潘某過賬,且過賬期間截留部分資金用于個人消費。

經(jīng)審計,2021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潘某、盧某以投資“過橋貸款”生意騙取被害人錢款,造成何某損失資金1577770.96元、孫某損失資金4457245.12元、石某損失資金250000元。其中,被害人孫某自2022年8月19日之后損失資金725771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材料、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盧某、韓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鑒于潘某、韓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潘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處罰金;對韓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潘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潘某所獲資金大部分用于償還欠款,支付高額利息,主觀惡性不大,案發(fā)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且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盧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盧某與潘某系夫妻關系,潘某以經(jīng)營“過橋貸款”生意為名騙取孫某等人錢款,盧某開始并不知情,得知后盧某僅提供銀行卡幫助轉(zhuǎn)賬所涉資金一百余萬元,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在共同犯罪中韓某系從犯,其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且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左右,被告人潘某因生意失敗欠下高額債務,為償還債務以及夫妻日常開支,潘某向馮某1謊稱其有一個叫程某某的親戚是蒙城農(nóng)商銀行信貸員,自己依靠該人給急需資金過橋的客戶做短期的銀行“過橋貸款”生意,并以該生意周期短、利息高(日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為誘餌騙取馮某1出資,馮某1于2021年2月26日開始頻繁向潘某轉(zhuǎn)賬用于投資潘某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潘某收到馮某1的錢款后用于償還債務、支付利息以及夫妻日常開銷,潘某償還債務后隨即又以做生意為名將款從借款人處借出轉(zhuǎn)給馮某1。之后潘某同樣以投資“過橋貸款”的生意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欺騙胡某與丁某夫婦、何某、湯某等人進行投資,在收到上述人員的錢款后,潘某采取“拆東墻補西墻”、“借新賬還舊賬”、“借本金還利息”的方式,維持其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運轉(zhuǎn)。因潘某、盧某夫妻并無收入來源,且涉案部分資金被二人用于日常開銷,致使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故潘某繼續(xù)找人“拉攏業(yè)務”。2022年3、4月份潘某通過被告人韓某和劉某1從被害人孫某處拿錢做“過橋貸款”生意,許諾日息千分之五甚至更高,其中韓某得利千分之二以上,孫某得利千分之三(分給王某1千分之一點三,剩余部分與劉某1平分),孫某陸續(xù)將投資“過橋貸款”的資金轉(zhuǎn)給劉某1,劉某1轉(zhuǎn)給韓某,再由韓某轉(zhuǎn)給潘某。

2022年8月,韓某因為賭博被行政拘留,孫某聯(lián)系不到韓某察覺風險,遂要求將前期投資的本金從潘某處抽回,潘某無力償還,此時韓某意識到潘某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虛假。為了穩(wěn)住孫某,同時為了繼續(xù)從中獲取非法利益,2022年8月19日韓某、劉某1共同到合肥找孫某商談,并讓潘某冒充銀行信貸員與孫某見面,哄騙孫某繼續(xù)投資。2022年9月2日劉某1退出,孫某的資金遂直接通過韓某轉(zhuǎn)給潘某。

2022年間,被告人盧某明知潘某“過橋貸款”生意虛假,仍按照潘某的安排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潘某過賬,且過賬期間截留部分資金用于個人消費。

經(jīng)審計,2021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潘某、盧某以投資“過橋貸款”生意騙取被害人錢款,造成何某損失資金1577770.96元、孫某損失資金4457245.12元、石某損失資金250000元。其中,被害人孫某自2022年8月19日之后損失資金725771元。

另查明:2023年3月23日,劉某1償還孫某10萬元;2023年8月1日,韓某的家人退賠孫某20萬元,孫某對韓某表示諒解;2024年1月5日,盧某的家人退賠孫某2萬元,1月8日潘某、盧某的家人共同退賠孫某15萬元,孫某對潘某、盧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載明:案件立案受理的情況。

2、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載明:偵查機關對潘某、盧某、劉某1住所進行搜查,扣押手機、賬單、筆記本、項鏈等物品。

3、蒙城縣公安局網(wǎng)安大隊蒙公(電)檢[2023]34162220230042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制作說明、手機數(shù)據(jù)恢復、提取資料載明:偵查人員對涉案手機進行檢查,從中提取存儲數(shù)據(jù)和第三方即時通訊數(shù)據(jù)。

4、安徽衡鑒會計師事務所皖衡鑒專審[2023]第136號專項審計報告、徽商銀行、平安銀行、中國銀行、郵儲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蒙城農(nóng)商銀行、支付寶、財付通賬戶交易明細記錄、人民銀行征信記錄載明:通過調(diào)取潘某(工商行1691、農(nóng)商行4720、農(nóng)行5479)、韓某(農(nóng)商行3111、工行0201)、劉某1(建行9555、農(nóng)商行4557、藥都銀行8389)、盧某(農(nóng)商行0016、郵儲行9544)、何某、馮某1、丁某、潘某某、湯某、湯某某、沈某、劉某2、王某2、陳某、李某2、王某3、丁某、魏某、彭某某、劉某某、付某、范某等人的交易信息,經(jīng)過專項審計,2021年至2022年間,潘某等人以投資“過橋貸款”生意名義向?qū)O某等人籌資,所得款用于償還被害人本金及支付高額利息或用于個人消費,造成何某損失資金1577770.96元;孫某損失資金4457245.12元,其中孫某自2022年8月19日之后損失資金725771元;石某損失資金25萬元。

5、孫某提供轉(zhuǎn)賬記錄明細、微信支付轉(zhuǎn)賬電子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載明:孫某對其與劉某1、潘某、韓某之間的轉(zhuǎn)賬記錄進行統(tǒng)計梳理,孫某通過銀行卡轉(zhuǎn)給劉某1等人共計2859.5049萬元,劉某1等人轉(zhuǎn)給孫某共計2029.04萬元。

6、王某1提供微信交易明細、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載明:孫某與王某1之間通過微信、銀行卡轉(zhuǎn)賬的情況。

7、何某提供銀行、支付寶賬戶交易匯總表載明:何某轉(zhuǎn)賬給潘某與潘某轉(zhuǎn)回給何某的本金及利息差額為1648323.12元。

8、馮某2提供抖音賬戶充值賬單、截圖載明:潘某使用馮某2的抖音賬戶并進行充值升級。

9、微信截圖照片載明:2022年8月19日,劉某1、韓某前往合肥去找孫某。

10、電子數(shù)據(jù)制作說明、微信、支付寶消費記錄梳理數(shù)據(jù)光盤載明:被告人潘某、盧某在案發(fā)時段的消費情況。

11、查詢蒙城縣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韓某、潘某名下房產(chǎn)登記信息、韓某名下濱湖綠苑房產(chǎn)購房信息載明:韓某于2022年8月23日購買濱湖綠苑C5棟205室房產(chǎn)總價88萬元,其中微信支付4萬元,韓某賬戶刷卡支付51萬元,劉某2賬戶刷卡支付30萬元。

12、到案經(jīng)過載明:2023年3月7日,潘某、盧某在杭州市林平區(qū)××住處被傳喚到案;2023年3月8日,韓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13、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載明:被告人潘某、盧某、韓某的身份情況。

14、蒙公(經(jīng)開所)行罰決字[2022]6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22年8月4日,被告人韓某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罰款一千元。

15、收條、諒解書載明:2023年3月23日,孫某收到劉某1償還款10萬元;2023年8月1日,韓某的家人代為退賠孫某20萬元,孫某對韓某表示諒解;2024年1月5日,盧某的家人代為退賠孫某2萬元,1月8日潘某、盧某的家人代為共同退賠孫某15萬元,孫某對潘某、盧某表示諒解。

16、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表現(xiàn)考核表載明:被告人潘某、韓某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

17、被害人孫某陳述:2022年3月,劉某1說他朋友是信貸員能夠做過橋貸款,讓其出錢掙的過橋費大家一起分,其感覺不錯就拉來朋友王某1,其和王某1投錢,潘某介紹需要用錢的客戶,劉某1把客戶需要的資金和使用時間發(fā)給其,其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賬給劉某1或者韓某,有時候也打給潘某,等錢到期之后本金收回來放在潘某手里用來后續(xù)再放貸,盈利的手續(xù)費轉(zhuǎn)給其,前期都是其跟劉某1對接,中間劉某1投資駕校退出后其就直接跟韓某對接,其還向盧某、李某2、范某等人賬戶轉(zhuǎn)過賬。到2022年12月6日,其發(fā)現(xiàn)韓某沒有給其發(fā)單子也沒有給其轉(zhuǎn)當天的過橋手續(xù)費,其給韓某打電話問情況,韓某說銀行卡限額轉(zhuǎn)不了,再往后其給韓某打電話就以不方便等理由不接了,包括潘某也不接其的電話消失了,其和劉某1聯(lián)系,劉某1打聽之后跟其說潘某在網(wǎng)上投資數(shù)字貨幣,其投資的錢都被潘某拿去賭數(shù)字貨幣,之前所說的過橋貸款生意都不存在。其累計投資405萬元,王某1累計投資420萬元,投資的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分紅,王某1分千分之一點三,其和劉某1平分千分之一點七,劉某1退出之后就是其自己拿千分之一點七,其累計分了大概260多萬元利潤,王某1也分了200萬元左右,分紅的錢都是劉某1、韓某通過微信轉(zhuǎn)給其。經(jīng)過梳理,其和王某1向劉某1、韓某、潘某轉(zhuǎn)出資金合計2859.5049萬元,轉(zhuǎn)入合計2029.04萬元,還有830.4649萬元未返還。從2022年3月到2022年9月,其轉(zhuǎn)給劉某1大概是650萬元,劉某1去外地開駕校退出后,韓某給其打過一張650萬元的借款合同和收據(jù),還讓沈某做擔保人。潘某是通過韓某認識的,介紹說他是銀行的信貸員。

18、被害人王某1陳述:2022年3月開始,孫某從其這里拿錢去做過橋貸款,說他朋友在銀行當信貸員,有很多客戶需要資金過橋,客戶比較穩(wěn)定,資金比較安全,按日息千分之一點三給其算利息,之后其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孫某或者孫某指定的劉某1、潘某的賬戶,利息孫某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賬累計有幾十萬元,大概2022年12月,孫某說他、韓某、劉某1、潘某等人被別人騙了大概800多萬元,里面有其的420萬元。

19、被害人何某陳述:2021年初,其經(jīng)馮某2介紹認識潘某,開始潘某說是需要資金用于投資冷庫和拉沙子石子向其借款,從2021年底開始陸續(xù)以做過橋貸款生意的名義問其借錢,說他親戚在蒙城農(nóng)商銀行當信貸員,客戶很多還穩(wěn)當,收到客戶的利息和其從中間分成,一直持續(xù)到2022年11月9日其給潘某轉(zhuǎn)最后一筆25.3萬元。之后其聽說潘某的過橋貸款生意是假的,他從好多人手里拿來做過橋貸款的錢都叫他還賬以及平常消費,到最后潘某還有170萬元左右本金沒還給其。其收到二十萬元左右的利息,是通過支付寶、微信轉(zhuǎn)款,也有跟著本金一起轉(zhuǎn)賬。潘某、盧某沒有經(jīng)濟來源但是消費水平不低。有時候潘某的卡流水太多就會被限額,盧某就會用她的銀行卡收錢或者給其轉(zhuǎn)錢。

20、被害人石某陳述:2022年4月,劉某1說他和別人做貸款過橋業(yè)務讓其投錢,按日息千分之二算利潤,前期其給劉某1轉(zhuǎn)過很多次錢,每次過橋結(jié)束劉某1會連本帶利一塊轉(zhuǎn)給其,到2022年9月,劉某1說他不做過了由他外甥韓某做,其就把20萬資金給韓某使用,約定日息千分之二點五,2022年12月韓某給其結(jié)了四萬五元利息,之后再也沒有支付利息,本金20萬元也沒有退還。

21、證人馮某1證言:2021年6月,潘某說他有個親戚叫程某某在雙澗農(nóng)村信用社上班,平時專門給別人辦理信用貸款和過橋貸款,讓其拿錢給他們過橋,許諾按日息5‰算利息,每次放款都是潘某跟其說有客戶貸款需要墊還,告訴其需要用的天數(shù)和錢數(shù),前期是把錢轉(zhuǎn)給潘某,三四天后潘某會把本金和利潤一起轉(zhuǎn)給其,這樣來來回回累積轉(zhuǎn)的資金流水大概有6000萬元左右。到2022年9月,潘某就開始不給其本金和利息,說程某某因違規(guī)放貸被銀行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過橋貸款操作不了資金暫時回不來,到了10月份其打電話催潘某要錢,他看瞞不住就告訴其程某某的事情以及過橋貸款的生意都是假的,后來潘某和盧某就聯(lián)系不上。事情爆出來之后,其問過潘某這些錢都花在什么地方,潘某說他現(xiàn)在欠錢比較多,借的錢都是用來拆東墻補西墻。潘某和盧某平時花錢大手大腳,據(jù)說潘某在抖音上給主播刷了幾十萬元的禮物,用的是馮某2的抖音賬號,潘某還在網(wǎng)絡上賭博。潘某還欠其800多萬元的本息,其中本金200多萬元,利息600萬元左右。丁某、何某也被潘某拉來拿錢給他放過橋貸款。

22、證人胡某證言:2021年12月,潘某聯(lián)系其合作做過橋墊資業(yè)務,說他兩個叔在王集和雙澗農(nóng)商行當信貸員,客源比較穩(wěn)定,當月做了一筆48萬元的業(yè)務,通過其妻子丁某的賬戶轉(zhuǎn)款,15天之后潘某還其本金時又給了6000元手續(xù)費,之后潘某只要跟其說有客戶,其就按照單子的金額轉(zhuǎn)賬給潘某,潘某還經(jīng)常拍視頻給其看說他正在銀行幫客戶墊還,中間其買車時撤了點本金,合作持續(xù)到2022年9月底因為店里進貨物需要資金,其讓潘某把墊還的本金收收,潘某說他那兩個信貸員叔叔被人舉報收的手續(xù)費高,墊還單子的本金暫時收不回來,其一直催潘某就在2022年10月坦白說他根本就沒有墊還單子這一說,一直以來都是把從其這拿的錢和他自己的錢在一個“盯鏈”APP數(shù)字藏品投資了600多萬元,并把截圖發(fā)給其看,但是他說他已經(jīng)把由韓某從合肥拿的錢還得差不多,讓其再等等,結(jié)果等到2022年11月31日,潘某就失去聯(lián)系。后來其跟馮某1、何某聯(lián)系上后發(fā)現(xiàn)潘某說的“盯鏈”APP數(shù)字藏品也是假的。其還有40萬元左右本金在潘某那里沒有回來,錢大部分是讓妻子丁某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賬至潘某指定的銀行卡內(nèi),也用其的手機銀行轉(zhuǎn)過。韓某、沈某他們是在9月知道潘某的生意是假的但是他們都沒跟其說,其是10月份發(fā)現(xiàn)潘某的墊還生意有問題。潘某、盧某兩口子消費特別高,而且潘某拿錢拆東墻補西墻,使的利息都是特別高。

23、證人劉某1證言:2022年3月,韓某說他有朋友需要過橋來來回回向其借過不少次錢,有時候其手里沒有就向?qū)O某借錢轉(zhuǎn)給韓某用,到4月底其跟孫某提到韓某做過橋貸款生意的事,孫某比較感興趣,當時其和孫某商量孫某從韓某那里放錢利潤是日息千分之三,其從孫某那分千分之零點七,之后其開始幫孫某去接韓某放的過橋貸款單子,孫某把錢通過銀行卡轉(zhuǎn)到其賬戶,其再轉(zhuǎn)給韓某,到期后韓某把本金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到其卡上,其再轉(zhuǎn)給孫某,利潤都是韓某用微信或者支付寶轉(zhuǎn)給其,其轉(zhuǎn)給孫某,孫某再把分給其的利潤轉(zhuǎn)給其。2022年8月19日,因為前幾天韓某賭博被拘留,孫某找不到韓某認為他不靠譜,想把投資的錢抽回來,韓某為了讓孫某相信他所謂的過橋貸款生意確實存在就和其到合肥約孫某吃飯,故意讓潘某冒充信貸員和孫某見面,從這次見到潘某之后,孫某知道潘某是蒙城農(nóng)商銀行的信貸員,對韓某的過橋貸款生意更有信心,到2022年9、10月份孫某通過其已經(jīng)投到七八百萬元給韓某。2022年8月其知道潘某、韓某他們這樣下去遲早會出事,就想從中間抽身,其跟孫某說想到青海去開駕校,讓孫某直接跟韓某對接,那之后孫某就直接把錢轉(zhuǎn)給韓某。潘某炸窩之后,其跟韓某和沈某去找潘某,潘某坦白說他炒數(shù)字貨幣投了不少錢。潘某和韓某2021年的時候應該還在經(jīng)營過橋貸款的業(yè)務,但到2022年拉孫某進來,完全就是韓某他們自己手里的窟窿堵不上,才讓潘某冒充信貸員騙孫某加大投資,其實孫某投進去的錢都用來填韓某、潘某的窟窿。其通過孫某做過橋貸款生意獲利在26萬多元。2022年11、12月因為潘某已經(jīng)轉(zhuǎn)不動錢要炸窩,韓某為了維持潘某生意還存在的假象就借錢幫潘某支付利息給孫某,陸續(xù)向其借款196萬元,這196萬元其問鄭某借了122萬元,還有通過貸款及信用卡借出來的錢,后來韓某讓沈某轉(zhuǎn)給其57萬元,又把濱湖綠苑的房子過戶給鄭某還之前通過其問鄭某借的那122萬元的部分。

24、證人沈某證言:2020年開始,潘某和馮某2一直在干墊還貸款的生意,到2022年4、5月潘某通過湯某找到韓某借款30萬說是做墊還貸款的生意,韓某又向劉某1借的,潘某用了一天就還給韓某,湯某從中吃的利息,但是他只給韓某一包煙的好處,韓某覺得湯某小氣就想把湯某踢掉,于是韓某和劉某1找到其商量和潘某一起干墊還貸款的生意,潘某也找到其說他想向韓某借錢,其從中撮合,之后潘某多次向韓某借錢,韓某剛開始也不放心潘某,其給韓某出主意說如果潘某做墊資貸款的生意肯定有銀行給他出具的票據(jù),韓某向潘某要潘某也給韓某看了。2022年6、7月其和韓某、劉某1等人吃飯才知道他們借給潘某的錢都是孫某出的。2022年8月韓某因為賭博被拘留,他進去之前安排其和劉某1、潘某對接,讓其問劉某1今天需要向潘某要多少錢回來,再向潘某要墊還貸款的票據(jù),他還說他和劉某1向?qū)O某支付利息是每10000元每天30元,潘某支付給他利息平均下來劃到每10000元每天50元,韓某說孫某要抽100多萬出來,讓其向潘某要這筆錢,其向潘某要錢,潘某把這筆錢打到其徽商銀行賬戶(尾號2241),其轉(zhuǎn)給劉某1。韓某出來后和劉某1、潘某又去合肥找了一次孫某,之后劉某1說他要去青海開駕校,他代替孫某讓韓某出具650萬元的借條和借款合同,讓其在借條上簽擔保人,韓某說等掙錢了給其分錢,其才同意給他當擔保人。從2022年7、8月份,其看孫某借錢給潘某掙了那么多錢,也想掙錢就陸續(xù)借給潘某50萬元,8月份開始,潘某不還其錢的時候,其懷疑潘某拿的錢不是用于墊還貸款,就問韓某潘某可給他發(fā)墊還貸款的銀行單子,韓某說潘某只給他發(fā)了一、兩次銀行的單子,之后發(fā)的都是潘某自己寫的,其找潘某問他這些錢都干什么了,潘某說這些錢有200萬被他用于做墊還貸款的生意,700萬被他用于買虛擬貨幣,其向潘某要錢,潘某說做墊還貸款的錢還沒有出來,剩下的錢等他把購買的虛擬貨幣賣了就有錢了,2022年9月潘某就跑路了。因為潘某沒有錢再去轉(zhuǎn)給孫某利息,韓某擔心孫某發(fā)現(xiàn)潘某的墊還生意是假的,就自己出錢去墊付給孫某,堅持到12月份,韓某沒有錢墊付給孫某就被發(fā)現(xiàn)有問題。2022年12月22日其向劉某1兩次轉(zhuǎn)賬50萬元,2023年2月4日其向劉某1轉(zhuǎn)賬5萬元,一共57萬元由劉某1轉(zhuǎn)給孫某幫助韓某還錢給孫某。

25、證人劉某2證言:2022年8月,韓某說他和潘某做過橋業(yè)務的錢是從孫某那借的需要用其銀行卡幫他們過一下錢,就是潘某把韓某轉(zhuǎn)給他的錢先轉(zhuǎn)給其,當天其再把錢轉(zhuǎn)回給潘某,然后把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發(fā)給韓某,其和潘某之間的這些轉(zhuǎn)賬記錄,他們用于和孫某對賬用,之后一個多月時間其用銀行卡給韓某和潘某過了大概二十次錢,加起來至少有200萬元。其沒有從韓某和潘某那用過錢,交易記錄對于韓某和潘某做的這個過橋業(yè)務來說就是假的,應該是他們害怕自己說的過橋業(yè)務露餡,然后用交易記錄來欺騙孫某。

26、證人范某證言:2022年8、9月,韓某說潘某向他借錢,他不想從他的賬戶轉(zhuǎn)錢給潘某讓其幫忙用銀行卡過一下,就是韓某先把錢轉(zhuǎn)給其,其再轉(zhuǎn)給潘某,潘某過一兩天把錢再轉(zhuǎn)回給其,其再轉(zhuǎn)給韓某,其幫韓某和潘某過了十來次錢大概有二三百萬元。

27、證人趙某證言:潘某和韓某在一起說是做過橋貸款生意,不過后來大家都知道潘某這個生意是假的。潘某從2022年開始從韓某手里使合肥孫某的錢,說是做過橋貸款墊還生意,其實就是拿這些錢填他之前欠下的債務,填上之后再重新借錢去補現(xiàn)在的窟窿,孫某吃利息,韓某從中間也能落點好處。韓某因為賭博被拘留前后,潘某已經(jīng)倒騰不動錢抽不出本金還給孫某,之前拿錢給潘某使的何某、馮某1幾人都知道潘某要炸鍋就都去找潘某要抽走本金,但孫某一直沒抽,潘某一直拆借到2022年10月就徹底炸鍋跟所有人攤牌說他沒錢,又過了段時間潘某就帶著盧某跑到杭州躲債。韓某雖然在8、9月就知道潘某的情況,但是韓某不敢把潘某的實際情況跟孫某說,他怕孫某知道真相之后找他要錢,為了拖住不讓潘某盡早炸鍋被發(fā)現(xiàn),韓某自己還出錢給潘某墊錢。孫某前期投給潘某的錢是通過劉某1,后來劉某1感覺金額太大怕出事就退出了。潘某把別人投的錢一方面是利滾利,另一方面用于日常高消費。

28、證人湯某證言:2021年6、7月潘某開始向其借錢說是干過橋貸款生意,其先后從親戚朋友那里拿錢給潘某,一直持續(xù)到2022年8、9月,其發(fā)現(xiàn)潘某所說的生意是假的就不再拿錢給潘某,潘某讓其把錢是轉(zhuǎn)到他或者盧某的賬戶,利息不固定使用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支付。2022年8、9月,潘某對其說借錢給他使的人問他要錢,他哄人家說他在雙澗農(nóng)商行幫客戶墊還貸款,結(jié)果人家發(fā)現(xiàn)他在騙人要從他那抽本金,潘某弄不到錢要炸窩,說他外面有三四百萬的窟窿。何某、馮某1以及韓某從孫某那里拿錢給潘某用,其也從親戚王某2、陳某、付某等人那里拿錢給潘某用,大概還有80萬本金在潘某那里。

29、證人馮某2證言:2020年、2021年,其和潘某給別人做過橋貸款業(yè)務,后來其因為犯罪判刑,服刑結(jié)束后潘某找其幫忙借錢補窟窿講他欠600多萬元,現(xiàn)在都是借錢拆借,其沒有幫潘某借錢。其從何某手里拿過錢,后來潘某通過其認識何某,潘某也找何某借錢,聽講潘某以做過橋貸款生意的名義從何某那里借了不少錢。其服刑期間潘某私自使用其抖音賬號充值升級,給主播刷禮物,正常情況下從1級升到43級大概需要充值20多萬元。

30、證人鄒某、唐某證言:2022年8月兩人和韓某、劉某1在合肥與孫某吃飯,快結(jié)束時潘某過來坐一會就走了。

31、證人席某證言:其和潘某有經(jīng)濟往來,潘某多次向其借錢,現(xiàn)在還欠其42萬元。

32、證人魏某、王某2、陳某、李某1證言:四人通過湯某與潘某之間有資金往來,給潘某轉(zhuǎn)過錢。

33、證人馮某4證言:盧某經(jīng)常從其女裝店買衣服,還通過其聯(lián)系進行整容。

34、證人陳某某證:其在抖音上開直播,潘某為和其交往給其轉(zhuǎn)過幾萬元。

35、證人王某3證言、借條、機動車質(zhì)押典當合同、照片:2022年10月、11月,潘某通過駱某某介紹兩次把他的寶馬汽車質(zhì)押貸款。

36、被告人潘某供述:2020年6月,其經(jīng)營蘭桂坊酒吧虧了二十幾萬,之后就從朋友那里借錢來回倒著還錢,用別人的錢給人家利息,結(jié)果越欠越多。2021年初其做墊資過橋生意,先后從何某、馮某1、胡某等人處借款,因為每次借款還款支付利息都很及時并且給的利息還很高,他們對其也比較信任,支付利息從整體上來講還是拿借款人的錢去付給他們利息,就這樣拆東墻補西墻來回的堵窟窿,到2022年3月其借何某的本金有100多萬元,借馮某1的本金也有100多萬元,借胡某的本金不到100萬元,當時他們先后都要抽本金,其維持不下去馬上就要崩盤。大概2022年4月湯某介紹其認識韓某接著湯某從韓某那里借了40萬元,用兩天給他3000元左右利息,這筆錢還給了胡某,第二天其又從胡某那里借了40萬元,把本金和利息都付給湯某,就這樣來回的借款還款付利息給湯某,湯某從中間吃一部分差額利息,再給韓某一部分利息,這樣用了大概三次,韓某就不想讓湯某經(jīng)手,接著其就讓沈某搭話讓韓某給其提供資金,沈某也從別的地方借錢給其從中間吃利息,但是資金還是不夠用,劉某1和韓某認識一個叫孫某的人知道這個人手里有錢,就從孫某手里拿錢給其,孫某的錢通過劉某1給韓某,韓某再轉(zhuǎn)給其,其還款也是轉(zhuǎn)至韓某賬戶,韓某再給劉某1,劉某1再給孫某,利息也是這樣,劉某1和韓某從中吃利息差額。2022年8月韓某因為賭博被拘留期間,孫某聯(lián)系不到韓某對其做的事情不太放心,拘留結(jié)束后韓某說他和劉某1要去合肥找孫某解釋一下讓孫某放心,這樣孫某就不會從這邊抽錢,還會繼續(xù)給其投錢,劉某1和韓某讓其冒充蒙城農(nóng)商銀行的工作人員到合肥和孫某見面吃飯,介紹其是專門做過橋墊資,這次見面后沒過幾天,劉某1就撤出去,讓韓某直接跟孫某對接。到2022年9月韓某說孫某要抽本金還貸款,其湊了90多萬元給他,第二天孫某又要抽115萬元本金,其湊不到錢就跟沈某、韓某攤牌,他倆害怕其出事,因為出事他倆也跑不掉,就跟孫某拖著先付利息,利息也是其付的,到11月其就帶著媳婦盧某外出躲債。2022年3月,何某、馮某1、胡某他們要抽本金,其弄不到錢,盧某才知道其是在拆東墻補西墻,以墊資過橋的名義借錢,支付高額利息,因為有時候卡限額,其就讓盧某用她的銀行賬戶幫其轉(zhuǎn)賬。韓某、劉某1知道其用這樣的方式借款,他們就是為了從中間吃差額利息物色的孫某。孫某、馮某1等人借給其的錢,除去利息,剩余的本金其和盧某開支消費一部分,給胡某和馮某1每個人買一個手機每個9000多元,碧桂園裝修房子其出了6萬元,另外一些本金是被韓某、劉某1、沈某等人從中間吃利息吃掉一部分,在馮某2服刑期間其用他的手機登錄他的抖音賬戶,充值給別人刷禮物大概十多萬元,還有用于網(wǎng)上賭博,另外還被電信詐騙十多萬元。其在以墊資過橋名義借款期間已經(jīng)沒有償還能力,名下沒有任何資產(chǎn)。孫某從2022年4月開始投錢到最后崩盤,韓某給其報的說一共用了孫某600多萬元,這些錢里面大部分被其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剩下的有7萬元被用于購買數(shù)字藏品,有12萬元左右在網(wǎng)上被騙,有10萬元被用于給抖音主播刷禮物,給韓某、沈某、孫某和湯某他們送禮花了7、8萬元,給韓某轉(zhuǎn)了65萬元用于他買房子,這個65萬元包括其還韓某的錢還有利息,其他的其想不起來了,利息一般按照一萬元一天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需要用錢著急的話利息就高一些,本金一般都是通過銀行卡支付,利息一般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zhuǎn)賬支付,這樣分開轉(zhuǎn)賬賬目清楚。其和劉某2、范某之間也有轉(zhuǎn)賬,他倆把錢轉(zhuǎn)給其,其一般過不了多長時間就原封不動的把錢轉(zhuǎn)回他倆,韓某有時會要求其把和劉某2、范某之間的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給他。其為了讓胡某、何某他們相信其沒有炸窩還用“盯鏈”APP設置其投資六七百萬元購買虛擬資產(chǎn)的記錄給他們看,讓他們相信其還有錢。雙澗農(nóng)商行沒有叫“程某某”的信貸員是其編的。

37、被告人盧某供述:因為經(jīng)營清吧虧錢,2021年初的時候潘某先后和馮某1、胡某、何某等人互相轉(zhuǎn)錢,他們轉(zhuǎn)錢給潘某使,潘某給他們利息,潘某再從別人處以同樣的方式使錢還錢,這樣持續(xù)了一段時間他們?nèi)送瑫r把給潘某的錢抽走,潘某的資金鏈就斷了,這時湯某介紹潘某認識韓某,韓某把錢轉(zhuǎn)給湯某,湯某再轉(zhuǎn)給潘某,利息潘某給湯某,湯某再給韓某,后來韓某不通過湯某和潘某直接轉(zhuǎn)賬,湯某又聯(lián)系他舅、他父親、毛某等人借錢給潘某用。韓某開始也是自己給潘某錢使,后來又帶著沈某、劉某1拿錢給潘某使,其知道的是潘某用韓某、沈某、劉某1的錢充當利息給馮某1等人,用馮某1等人的錢充當利息給韓某等人,這樣拆東墻補西墻借錢補窟窿。孫某是劉某1介紹的,孫某把錢給劉某1,劉某1轉(zhuǎn)給韓某,韓某轉(zhuǎn)給潘某,潘某和孫某沒有單獨聯(lián)系。潘某和這些人之間都是以給別人過橋、墊資的名義借錢,開始一些錢確實用于過橋,后來潘某欠的錢多了就沒有用于過橋而是來回償還個人債務。2022年6月其知道潘某轉(zhuǎn)不動了勸他這樣下去咋弄,潘某讓其不要問說能撐一天是一天,因為潘某的銀行卡經(jīng)常轉(zhuǎn)賬不能用了,潘某就讓對方把錢打到其銀行賬戶,再讓其轉(zhuǎn)給其他人,其按潘某的要求經(jīng)其賬戶轉(zhuǎn)的資金大概有100萬元左右,其銀行卡收到過劉某1、孫某、馮某1等人轉(zhuǎn)的款,都是韓某聯(lián)系好后才轉(zhuǎn)的錢,然后潘某再說轉(zhuǎn)給誰。2022年10月潘某還不起馮某1、韓某、孫某等人的利息,他們一直問潘某要錢,其和潘某沒法掙錢就出門躲躲。潘某給韓某的利息是一萬元一天三十元利息,別人的比韓某要高。潘某借到的這些錢除了償還他人的利息,還有就是用于其和潘某的生活開銷。

38、被告人韓某供述:2022年2、3月,潘某通過沈某聯(lián)系其,讓其墊資做過橋貸款生意,其聯(lián)系劉某1出資通過其轉(zhuǎn)給潘某,每筆業(yè)務能盈利萬把元,其能分幾千元,后來其發(fā)現(xiàn)劉某1用的是孫某的錢就和孫某也認識了。2022年8月其因為賭博被拘留12天,孫某聯(lián)系不上其擔心投的錢出問題要求撤資,一旦孫某撤資,其和潘某、劉某1的事情就得爆,肯定資不抵債,為了不讓孫某撤資其和劉某1、潘某到合肥找孫某吃飯,孫某和潘某之前沒有見過面,吃飯前其安排潘某說自己是蒙城農(nóng)商行信貸員,吃飯時少說話別搞得孫某不愿意繼續(xù)投資,這次之后孫某又有了信心沒有再繼續(xù)抽本金。后來劉某1退出說去青海開駕校,孫某就直接把錢轉(zhuǎn)給其,并且為了方便把本金放在其這里,到后期孫某投進來的本金達到了七八百萬元,這時其發(fā)現(xiàn)潘某拿了孫某這些錢根本沒有用于放給所謂的客戶做過橋貸款生意而是叫他自己用了,其害怕事情暴露之后潘某的資金會爆掉翻不了身,到時候其也沒法再繼續(xù)掙錢,就沒有跟別人說,后來孫某的資金到期需要結(jié)利潤,潘某沒錢其就自己墊錢給孫某以免孫某發(fā)現(xiàn)問題要撤資,其大概墊了一百多萬元,后期實在墊不動潘某的事情就爆出來。其知道潘某沒有做墊資過橋業(yè)務是有天其去潘某家,潘某拿手機給其看說買了700多萬的虛擬貨幣賠了600多萬,說他炸鍋了如果徹底崩盤他還有房產(chǎn)會把漏洞堵上,其怕他真的炸鍋就跟潘某講再用錢就從沈某那里弄錢,然后又跟沈某講潘某要是借錢,其從孫某那里繼續(xù)拿錢轉(zhuǎn)給沈某,讓沈某轉(zhuǎn)給潘某,同時其瞞著孫某讓他繼續(xù)投錢,跟以前一樣到期潘某給沈某,沈某轉(zhuǎn)給其,其再轉(zhuǎn)給孫某,中間該吃利差還吃,這樣孫某又投了100多萬元的本金,直到潘某跑路這件事才徹底暴露。孫某給其轉(zhuǎn)的資金中有五、六筆其讓潘某轉(zhuǎn)給劉某2,因為孫某不認識劉某2,其讓潘某把給劉某2轉(zhuǎn)賬之后的截圖給孫某看,孫某會認為其和潘某確實把這個資金用于客戶墊還過橋貸款了。劉某1當時離開其感覺是劉某1發(fā)現(xiàn)潘某吸孫某資金的事情要撐不住就提前退出。其名下原有一套位于濱湖綠苑的房產(chǎn),2022年12月鄭某和劉某1知道潘某崩盤,讓其先還他們的錢,把房產(chǎn)過戶給鄭某名下,用于償還其欠鄭某的錢,這套房產(chǎn)花了90萬元,其中65萬元是潘某給其轉(zhuǎn)的,這是其通過孫某從潘某那里做過橋貸款獲得的利潤,鄭某又把其的一條九十多克的金項鏈也算走抵賬。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詐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盧某、韓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盧某、韓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案發(fā)后潘某、盧某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予從輕處罰;韓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潘某、盧某、韓某均自愿認罪,退賠部分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予從輕處罰。潘某、韓某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可予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潘某、韓某愿意接受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35年3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9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潘某、盧某、韓某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寧

人民陪審員王瑞

人民陪審員孫清姿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許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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