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43號
2024年03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1日21時左右,被告人繆某某飲酒后駕駛皖G8**號二輪摩托車從銅陵市新江花園小區(qū)外翠湖六路出發(fā),沿公共道路行駛至濱湖路與銅園北路交叉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7.5mg/100mL。案發(fā)后繆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鑒定意見書,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繆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繆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繆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駿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查君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