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3)皖0881刑初424號
2024年03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3]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吳駿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7日5時17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皖A3××**號小型轎車,沿龍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龍騰路花半里商務會所前,與同向前方張某1騎行的三輪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1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吳某某發(fā)生事故后直接駕車逃離現(xiàn)場。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23年9月17日7時34分查獲肇事車輛,同日13時20分,肇事駕駛員吳某某投案。民警遂對其提取靜脈血液,后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101.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后經桐城市交警大隊民警調查取證,認定被告人吳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目前,雙方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吳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一、被告人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一方的經濟損失,并獲得死者近親屬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吳某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議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17日5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皖A3××**號小型轎車,沿龍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龍騰路花半里商務會所前,與同向前方張某某騎行的三輪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張某1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發(fā)生事故后吳某某直接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被害人張某1為特重度顱腦損傷休克死亡。經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盲目駕駛,與前方車輛發(fā)生追尾碰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日1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并逃逸的犯罪事實。2023年9月18日,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1.7mg/100ml。
另查明,2024年1月11日,被告人吳某某的家屬與張某1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被告人基本情況表、歸案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認罪認罰相關文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提取靜脈血液照片、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賠償協(xié)議書、轉賬記錄、諒解書、民事起訴狀等書證;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證人鄭某、方某、范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系酒后駕駛機動車,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結合被告人吳某某所在社區(qū)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黎俊秀
審判員肖宇
人民陪審員胡仕清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倪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