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呂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9號
2024年03月06日
2024年1月1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呂某2飲酒后駕駛皖JN××**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著其兒子呂某2X從黟縣碧陽鎮(zhèn)“XX土菜館”出發(fā),經(jīng)翼然路、碧陽大道往泰和廣場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碧陽大道黟縣民政局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后被帶至黟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呂某2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53.5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呂某2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
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呂某2預繳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呂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呂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2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2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呂某2有危險駕駛犯罪前科,主觀惡性較大,可酌定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值班律師關于被告人呂某2具有相關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意見可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呂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罰金已預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征軍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陳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