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07號
2024年03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18日0時33分許,被告人楊某1飲酒后駕駛皖FH××**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相山路自北向南行駛至相山路與惠苑路交口南2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糾。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8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10月24日,楊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楊某1持C1駕駛證。楊某1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1月1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千七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郭晶

